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引
文摘
2024-11-30 10:31
江苏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2019年末全国耕地19.18亿亩,较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减少1.13亿亩。耕地地类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国土绿化。过去10年的地类转换中,既有耕地流向林地、园地的情况,也有林地、园地流向耕地的情况,耕地净流向林地1.12亿亩,净流向园地0.63亿亩。从浙江数据来看,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现状耕地图斑160万个,平均图斑面积12亩。其中,单个面积小于50亩的耕地图斑153万个,占耕地图斑数量96%。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全省各地普遍存在耕地上种植茶叶、水果、花卉苗木、植树绿化、挖塘养殖等现象,即在“三调”中标注为“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部分,两者合计1043万亩,占“二调”认定口径耕地的三分之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思想,坚持以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层层套合为主线,通过多田合一的双向奔赴,加快形成农用地空间布局优化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全面重塑耕地保护格局,全面促进粮食安全目标落地,全面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全面绘就田美民富村强的耕地保护新画卷,为高质量推进省域空间治理现代化,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力量,为全国耕地保护工作贡献浙江方案、树全国标杆、展“头雁”风采。永农100%在耕地上,永农100%建成高标田,粮功区100%在高标田内,粮功区100%种粮。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思想,坚持以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层层套合为主线,通过多田合一的双向奔赴。首先分析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基本套合情况,根据是否套合分为两大类:针对永农内已建高标部分(占全省永农的72%),其中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等情形,根据不同情形采取联合整治就地恢复和补划调整调出永农等处理;针对永农内未建高标部分(占全省永农的28%),其中适宜高标建设的部分,对符合高标条件的现状优质耕地,予以直接认定;对于符合高标条件但属于存量“两非”问题的开展联合整治;对于不符合高标条件的进行工程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需求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本指引中,永久基本农田数据采用国家下发核实处置更新后数据库作为底版,后续有动态变化的,按照最新数据为准。高标准农田: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本指引中, 数据采用截至 2023 年底已建成及在建的全部范围。粮食生产功能区:指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的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是确保粮食产能的核心区域,是稳定口粮种植面积的重要基础。本指引中,数据采用截至 2023 年底粮食生产功能区上图入库成果。“多田套合”:以耕地为基底,通过“直接认定一批、新增建设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的双向奔赴和空间布局的合二为一,并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原则, 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 形成“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层层套合的“金字塔”型农用地保护利用空间新格局。“多田套合”率:永久基本农田(含储备区)内高标准农田(含储备区)面积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总面积的比例。基准多田套合率按照“三区三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与 2023 年底已建(在建) 高标准农田范围套合数据为准。(一)永久基本农田(含储备区)内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和直接认定的高标准农田储备区面积;(二)永久基本农田外各类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三)对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外,现状为稳定利用耕地且符合要求的,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通过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或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可计入新增“多田套合”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指可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来源的优质耕地。高标准农田储备区直接认定:本指南中,高标准农田储备区认定指在永久基本农田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范围内已达到高标准农田条件的地块,可以通过评估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本指南中,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指在永久基本农田未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范围内及其他一般耕地适宜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范围内(实施恢复与垦造耕地的,需同步立项建成高标田),通过实施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地力提升等工程,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从而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活动。高标准农田整治提升(含耕地功能恢复):本指南中,高标准农田整治提升指在现状高标准农田范围内,通过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同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从而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的活动。(3)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4)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72号);(9)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协同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浙自然资发〔2023〕10 号);(1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 号);(11) 《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储备区入库工作指引(试行)》;(12)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15号);(13)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18 号);(1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号);(1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整治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49号);(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17)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发〔2019〕11号);(18)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编制、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59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解决耕地层级不清晰、管理不完善、管护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夯实全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全面重塑耕地保护利用格局,促进粮食安全目标落地,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绘就田美民富村强的耕地保护新画卷。实施期间,协同推进耕地功能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调整优化,系统推进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布局层层套合, 全力提升耕地质量,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稳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形成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多田套合”标志性成果。2024—2026 年,全省每年新增“多田套合”面积 130 万亩;到2027 年底,全省全面完成“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任务。结合本区域地形地貌特点,按照“因地制宜、应建尽建”的原则,优先将平原县永久基本农田内坡度 25°以下且集中连片 20 亩以上、丘陵山区(海岛)县永久基本农田内坡度 25°以下且集中连片 10 亩以上的地块建成高标准农田。开展“多田套合”后,基于统一耕地底座的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空间布局更加集中连片且层层套合、农田基础设施更加完备,能够满足未来现代化、机械化农业生产。坚持保护优先,推动良田粮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深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持续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推进山上换山下、小田变大田,切实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和机械化程度,坚决守住浙江“责任田”、端牢“粮食碗”。坚持规划引领,推动优地优用。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耕地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灌区发展等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尊重规律、回归常识,全域谋划、系统设计,扎实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优化耕地结构和种植结构,推进耕地用养结合,有序布局建设农业、文化、旅游等特色项目,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永续利用,推动留空留白。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的关系,保持和提升耕地地力,推进耕地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巧妙留空留白,科学适度保留点状用地,既满足当下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布局建设的用地空间和生态空间,更为“诗画浙江”预留更多发展空间。坚持高效协同,推动双向奔赴。强化省、市、县、乡贯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各部门协同。坚持一张底图、一个平台、一套数据,强化数据互通、信息共用、动态更新。落实直接认定一批、新增建设一批、整治提升一批要求,优先将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分类分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加快实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双向奔赴”。收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更新数据库、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2023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坡度图、省级以上公益林、河道管理范围等数据资料,开展内业处理和数据分析,为后续现状调查奠定基础。经基础数据叠加分析,将调查对象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永久基本农田内已建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内未建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外高标准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叠加过程中,由于两类数据的底数不同(永久基本农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高标准农田以立项建设竣工项目范围为基础),产生的边界不一致问题处置方式详见表 5-1。(1) 逐地块查清实地不适宜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2) 逐地块查清适宜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3) 逐地块查清适宜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逐地块实地查清需要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组织细化调查,实地查清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已套合区域内,后续需要开展耕地“非粮化”整治、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1) 逐地块查清现状为耕地且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可以直接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2) 逐地块查清适宜整治提升(含耕地功能恢复)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包括通过耕地功能恢复、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以及其他整治等措施可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符合套合要求的情形。4、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其他一般耕地(1) 逐地块查清可以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的实地现状耕地(如已验收入库各类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 逐地块查清可以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可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实地现状耕地(如已完成耕地功能恢复符合高标准农田立项选址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结合耕地“大占补”等相关政策规定,另行组织查清各类不适宜继续保持长期稳定利用,后续需要逐步退出的耕地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各类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后, 方可作为本次调查范围。根据上述调查内容,采用高清影像判读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各地块的真实现状。调查精度上,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符合下列要求: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 200m2,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 400m2;其他地类实地面积 600m2。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调查并进行审核确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对永久基本农田内是否需要开展布局调整优化及其具体原因、永久基本农田外高标准农田是否适宜恢复为耕地以及其他一般耕地能否长期稳定利用等进行指导和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永久基本农田内未建高标准农田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或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内不适宜建设高标准农田具体原因、其他一般耕地是否适宜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或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及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是否需要开展调整优化等进行指导和审核。调查结果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汇总,并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共同审核确认后,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议。调查成果随同总体方案一并逐级上报。根据前述各类调查内容,按照“四大类十一小类”确定调查结果,其中三个小类(类型代码 22、23、43)非必选项,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开展,具体如下:总体方案编制成果主要包括文本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以及相关附件等。文本成果:编制形成《**县(市、区)“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总体方案(2024-2027 年)》,编制大纲见附件 6.2。表格成果:包括“多田套合”任务分解表、项目实施计划表等。图件成果:包括“多田套合”总体布局图、项目分布图等。相关附件:方案评审论证意见等材料。依据现状调查结果编制县级“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总体方案(2024—2027 年)。总体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级编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总体方案编制,并通过县级评审论证。市级审查。县级论证完成后,上报至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方案联合审查确认。省级备案。市级审查通过后,将总体方案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备案。高标准农田储备区认定的申报、评估、认定、入库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材料提交参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储备区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类型, 该类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实施、竣工验收、报备入库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材料提交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耕地功能恢复与垦造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实施、竣工验收、报备入库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材料提交按照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最新政策要求执行。除前述三项以外其他各类工程。包括在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建高标准农田范围内,对利用现状“非农化”或“非粮化”地块进行整治恢复为耕地,并同步开展土地平整、配套建设机耕道路、排灌设施和耕地质量提升等工程,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开展的机耕道路、排灌设施修缮、地力培肥等。因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允许对确不适宜继续保留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进行调整优化,优化后应做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具体情形,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编制《**县(市、区)**年度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方案编制要求另行规定。调整补划方案经县级评审论证后,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经市级联合审查通过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备案。结合现状调查结果、高标准农田项目安排以及农业发展需求, 对本地高标准农田总体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布局有优化、质量有提升”为原则,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布局优化,对不适宜继续保留的高标准农田予以退出,对新增的高标准农田予以调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布局优化方案》,经县级论证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市级审核通过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状布局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明确调入、调出地块,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 100%落在高标准农田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有优化”的原则,组织编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优化方案》,经县级论证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审核通过后,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审查通过后,完成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图入库。欢迎转载和投稿,微信:cnjlsy,电话:400831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