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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 5 日 22时 10分左右,在小梅沙盐梅路北侧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 2号楼 5层,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1名施工人员,在进行厨房阳台构造柱二次浇筑作业时,不慎从阳台边坠落至1楼地面导致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49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24年 8月 5 日 19时左右,根据项目总承包单位 4 日下午召开的晚班会工作安排,劳务分包单位的混凝土班的班长赵某(男,30岁)带领班员周某(男,32岁,死者)、汪某亮(男,39岁)、周某英(女,45岁)等 6名施工人员,到 2号楼 14层进行反坎浇筑施工作业,周某和汪某亮一组配合混凝土浇筑工作。浇筑工作不到 21时就做完了,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员何某友(男,50岁)、总承包单位的安全员刘某(男,28岁)告知班长赵某,尽快清理工具下班,说完刘某就到一楼进行凸窗卸车监护,何某友就下班了。大家就清理地面、清理工具一直到 21时 50分左右,此时还有两推车混凝土料没有用完,班长赵某就安排周某和汪某亮到5层对东户厨房阳台构造柱进行浇筑,将余料用上,自己下到一楼清理路面。大约22时左右,周某和汪某亮来到 5层东头的厨房阳台,准备对构造柱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他们找来了一个铁质长条凳子,周某站在凳子上负责将装在料桶中的混凝土料倒入距地面高约 2.2米的模子入口,汪某亮负责在地面距周某几米远的地方用小桶从推车上装混凝土,然后递给周某。两人配合大约浇筑了 7-8桶之后,汪某亮再一次将装好的混凝土料送向周某的时候,发现周某不见了,汪某亮意识到周某可能掉下去了,就急忙喊在其他地方的工友周某英,他们一起跑到楼下,看到周某面朝上躺在地上,头下一滩血,没有了动静。
二、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展临边混凝土浇筑作业,不慎失稳坠落(不能排除突发冠心病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紫劳务分包。未认真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项目安全管理松懈,未对事发施工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并及时制止班组擅自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违章作业行为;未监督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李某明,男,34岁,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未对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未尽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擅自进行支模、浇筑的违规作业行为,对项目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2.监理单位。对变更涉及的临边支模、混凝土浇筑等作业未及时跟进,安全监管不敏感,未及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监理意识不强。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3.郑某玲,男,36岁,劳务公司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劳务施工管理工作。作为项目经理,未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班组擅自违规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尽到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4.李某学,男,50岁,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考核不认真深入,对劳务分包的松散的安全管理状况不掌握,未尽到项目经理的职责。建议由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5.方某,男,58岁,项目总监理师,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监管不严,未能及时跟进变更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施工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建议由公司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展厅设计施工一站式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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