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场景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列举了五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
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列举了五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4
5
6
根据“三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按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