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 给补偿就能随意炒“鱿鱼”吗?

时事   2024-11-11 15:58   甘肃  


案 情 简 介


2023年3月,邵某入职某电气公司。今年8月,公司突然无理由与邵某解除劳动合同。邵某不愿意,公司态度坚决,向其转账了工资和相当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补偿,办理了解除手续。


邵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赔偿金,邵某无权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那么,邵某的主张能获支持吗?



案 件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电器公司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邵某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时,邵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公司不能因为支付了高额赔偿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李红斌 唐学基)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 | 苏剑博

校对 | 闫雪瑞

审核 | 刘   静

投稿邮箱 | gsgrbwxgzh@163.com

甘肃工人报
立足陇原大地,讲好陇工故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