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警河西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工作中发现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违法上道路行驶,交警随即对车辆进行布控。11月5日,河西铁骑交警在茂名道沿线巡查时发现该车踪迹,12时41分许,铁骑交警在茂名道与学苑路交口将嫌疑车及驾驶人查处。
经核查,该车早已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刘某某表示,自己从事废品收购业务,平时有一辆正常状态的货车来回拉废品去回收站,每周货车限号时他就会驾驶这辆报废车“接个短儿”,“每周就跑这么一天,应该不会那么‘寸’就能遇到交警……”当得知自己的违法行为早已被交管部门“锁定”后,刘某某懊悔不已,“为了省事儿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按照规定,刘某某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该车也被依法扣留并将予以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型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