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念”之鉴】大理市“5·03”事故,致3人死亡!

2024-11-09 20:39   西藏  


平安是福 畅行大理

“碎念”之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有的人可能会觉得,交通违法就是被罚款,顶多拘留,但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这些违法的代价,却是生命。类似的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在很多人身上都存在,很多时候,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然而,如果被这个“万一”的概率砸中?一切都晚了。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3日21点30分许,毕某华驾驶一辆白色小型网约客车右转弯驶入大丽线,车身还未转直,就被身后同向行驶的一辆载满货物的大货车碰撞并推行一段路程之后坠入前方的农田中。


     经查车内监控视频显示,该车的驾驶人毕某华当时正在和坐在后排的两位乘客段某远和赵某飞热聊,眼神紧盯前方,在转弯的时候,似乎并未观察后方情况就直接进入主路面,在即将完成转弯的一瞬间,在驾驶人右后方的车窗里闪来一道亮光,车身还未转直,就被身后同向行驶的一辆载满货物的大货车碰撞并推行一段路程之后坠入前方的农田中。


     毕某华驾驶的小型网约客车与大货车发生碰撞以后,来不及采取紧急制动的大货车将小型客车推行数米之后坠入一米多高的农田,大货车的前区也随着惯性坠入田坎,并重重地压在小型客车的顶部。就是这一压,造成小型客车上的三名驾乘人员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案件进行缜密侦查,最终认定:当事人毕某华驾驶云LXXXX号小型轿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车道通行,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驾车过程中转头和后排乘车人讲话交谈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知史某林驾驶云R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5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限速40km/h),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20735kg事故发生时实载40680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毕某华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知史某林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段某远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事人赵某飞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刚刚还鲜活的生命,转瞬就被吞没,这就是交通事故的残酷。事故虽然就在一瞬间,但带给死者的三个家庭以及事故大货车驾驶人及其家属的悲痛却是无尽的。在一年以后的案件回访中,大货车驾驶人知史某林仍然不愿回想那个令人惊恐的夜晚。


     生命已逝,悔之晚矣。透过“5.03”事故,我们更是要痛定思痛,不断反思,自己在参与交通活动中,有没有实时学习更新自己的交通安全知识,有没有时刻守法、守则、守规上路出行,如果还没做到,那么,请从现在开始!

来源:大理交警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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