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检察:一男子偷越到缅甸实施诈骗被判刑

政务   2024-11-06 15:39   贵州  


10月31日,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姚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份,被告人姚某经他人高薪利诱,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某诈骗园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通过该公司对其配发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进行诈骗技巧培训,诱导受害人投资,骗取受害人财物,直至2023年11月下旬,姚某离开诈骗公司,经磨憨口岸回国。另查,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用于收转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出租的银行卡关联到被害人被诈骗资金40000元,姚某全部代为取现、转移赃款。同时还介绍姜某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用于收转犯罪所得。姜某出租的银行卡进账资金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缅甸不是遍地黄金,更不是法外之地,非法出入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应提高对各类“境外务工”的警惕性及辨别能力,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误入骗局。同时提醒大家,个人银行及其账户不得出租和转借,更不得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因贪图小利,出售或买卖银行卡,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等犯罪团伙的帮凶,从而把自己送入牢笼。

来源:江口检察

监制:肖明俊    审核:杨涛    编辑:晋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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