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雄周末书话第233话|若没有正义,国家与犯罪团伙有何区别?

文摘   2024-10-25 17: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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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四书分别为:《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罗斯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西方人文经典讲演录Ⅲ:自由的黎明》

《美国宪法》开头就那么几句话:

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安宁,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之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正文也只有七条,几页纸。
更精彩的是《宪法修正案》,短短的27条,尤其是1791年的前十条修正案,很耐读:

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之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申冤请愿之权利。

第二条

纪律严明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故人民备带武器之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

和平时期,军队非经户主许可不得驻扎于民房;战争时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亦在所不许。

第四条

人民之人身、住房、文件与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之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代誓宣言确保,并特别开列应予搜查之地点与应予扣押之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或扣押证。

第五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或告发,不得使任何人受死罪或其他褫夺公权罪之惩罚,唯在陆、海军中或在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之民兵中发生之案件不在此限;受同一罪行处分之罪犯不得令其处于两次生命或身体之危境;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之证词;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充公。

第六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得享受下列权利:由罪案所发生之州和地区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该地区应事先以法律确定;获知受控事件之性质与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方式取得有利于自己之证据及辩护律师之协助。

第七条

在习惯法诉讼中,其争讼价值超过二十元者,有受陪审团审判之权利;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合众国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第八条

不得索取过多之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重之罚金,或施加残酷与异常之刑罚。

第九条

本宪法列举之若干权利不得解释为人民保有之其他权利可被否定或轻忽。

第十条

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前十条修正案,1791年)

马克·罗斯科(1903—1970)属于彻底革新了抽象绘画本质与格局的那一代美国艺术家。从一种具象的视觉技法到基于观察者与绘画之间能动关系的一种抽象风格,他的这种画风演进所呈现出的激进视觉,几乎如同绘画里的一场文艺复兴。罗斯科将这种关系描绘为“画作与观者之间的一场和合体验。不应有任何东西夹在观者与我的画作之间”。他的色彩构成事实上将观者带入了一个充盈着某种内在之光的空间里。试图对其画作做阐释是罗斯科一直抗拒的。他主要关注的是观者的体验,作品与接受者在言辞理解之外的融合。罗斯科曾言:“不可能有一套说法来解释我们的画作。它们的解释一定是出自画作与观者之间的一种和合体验。艺术的欣赏是一种真正的心灵联姻。正如在婚姻里,不圆满就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艺术里,亦然。
罗斯科属于知识分子,是个思想家,一个渊博的人。他热爱音乐、文学,耽于哲学,尤其是尼采以及古希腊的哲学与神话作品。他的朋友们觉得他不随和,焦躁、易怒。尽管急性子,他却又以热情与富于爱心见称。在这批美国画家的运动中,他是个关键人物。他们被称为“抽象表现主义者”。这场运动首先在纽约形成,也被称为“纽约画派”。在整个艺术史上,他们成为以一个重要的运动而获得国际性承认的第一批美国艺术家。包括罗斯科在内,他们中的许多人都已经被载入史册,成为传奇。
在那个寒冷的星期三清晨,罗斯科的助理奥列弗·斯坦迪科(Oliver Steindecker)如往常一样九点上班。他打开曼哈顿上东区69号大街这间工作室的大门,精神抖擞地高喊了一声:“早上好。”如往常那样。但这天早上,没有回应。斯坦迪科来到罗斯科的床边,发现是空的。他到处找,最终在厨卫这片区域发现罗斯科躺倒在水槽边的地板上,在一片血泊中,两只手臂都割破了,旁边是一把剃须刀。斯坦迪科报了警。警察几分钟后赶到。急救医生能做的只是确认了他的死亡,后来诊断为自杀。验尸报告显示除了深度切割之外,艺术家还经受了一种反抑郁药物的严重中毒。马克·罗斯科终年66岁。

第二天早晨,从八卦的《邮报》到郑重的《时报》,所有的纽约日报全部首页报道“抽象表现主义流派先锋,其时代最伟大的艺术家”的这场悲剧性自杀。对于罗斯科最亲密的一些朋友来说,他的自杀并不完全令人吃惊。他似乎已经失去了他的灵感,他的激情。他最后的那些作品,在纸质与油画画布上的亚光丙烯,看起来僵硬、沉暗,神秘难解,似乎那种能让观者敞开心胸现场对话的情感力量已被劫掠了。这些画作看上去似乎反映了罗斯科内在的自我:灰心丧气,意志消沉,郁郁寡欢,抑郁难解,茕茕孑立。

他的朋友回想到1948年阿希尔·戈尔基的自杀,杰克逊·勃洛克以及大卫·史密斯的车祸悲剧。罗斯科的一些密友认为他的自杀是某种仪式性的牺牲。罗斯科对自己的行动理由没有留下只言片语。有流言说这里面含着阴谋,不过也没有追究什么。罗斯科的女儿凯特在其父亲自杀时19岁;她的弟弟克里斯托弗只有6岁。2月28日,同行的艺术家、收藏家、画商、博物馆馆长、策展人以及老友都密密麻麻齐集在法兰克·坎贝尔殡仪馆。罗斯科的哥哥阿尔伯特与摩西从加利福尼亚飞过来哀悼。诗人斯坦利·库尼茨发表悼言。他讲到,罗斯科是“20世纪美国绘画父辈之一,其后裔在每一个当代艺术博物馆的墙上皆随处可见。他人能够并且依旧在创作似他的仿作,但马克的超验,他律动的精神生命,即刻的顿悟效果是他与众不同的秘密,且也许是他自己也只能明白部分的……罗斯科太多的东西依旧——处于多重的光明中,处于一种转换的荣光里。并非世上所有的腐朽都能够冲走高度的色彩”。

雕塑家赫伯特·费伯讲了他们多年的友谊。仪式最后,罗斯科的哥哥背诵了“犹太教祈祷文”——犹太教的“亡灵书”。许多参加这场葬礼的人之后依旧在麦得逊大道的人行过道上谈论罗斯科另类的职业选择,表达他们的遗憾。

仅仅半年后,1970年8月26日,梅尔·罗斯科去世,终年48岁。她的死亡对她的孩子及其朋友都是一个震撼。罗斯科的小儿子克里斯托弗被莱文博士收养。莱文是罗斯科财产的管理人之一。凯特很快就担心小孩子在莱文照顾下会受到苛刻对待。于是很快领走他,把他带给她的姨母,梅尔的妹妹芭芭拉·诺思拉普。芭芭拉居住在俄亥俄州的哥伦布。

在遗嘱里,罗斯科任命人类学家莫顿·莱文、艺术家塞奥佐罗斯·斯塔莫斯以及伯纳·J.赖斯做他财产的管理人。在赖斯的坚持下,三个人在葬礼的数月之后聚会了一次,目的是检查、整理他们负责的近800件作品。赖斯描述自己是罗斯科的一个朋友,事实上却两面三刀,狡诈奸猾。一方面在罗斯科日渐困难的晚年担当其顾问,另一方面却对自己同时是马尔堡画廊的税务顾问、会计师、代理人的事实不声不响。购买都只有一笔首付,剩下的分期14年付款,免息。

捕捉到了这宗诈骗的一些风声,罗斯科的女儿凯特决定在1970年11月将财产管理人以及马尔堡画廊告上法庭。案子耗费数年,成为艺术界大丑闻之一。截至当时,还没有一件比这更大的涉及艺术欺诈的案子。1975年12月18日,法官米多尼克宣判结果。罗斯科财产的三位执行者被勒令交回他们的权利,同马尔堡画廊的合同被判无效。判决勒令658幅没有卖出的画归还入罗斯科的财产。赔偿损失超过9亿美元。


无题

1944/1945年,纸上水彩,水墨,

68.1cm×50.5cm

华盛顿,国家美术馆,马克·罗斯科基金会捐赠



15号

1949年,布面油画,170cm×104.4cm

私人收藏



61号(锈与蓝)[蓝上的棕、蓝、棕]

1953年,布面油画,294cm×232.4cm

洛杉矶,当代艺术博物馆,潘乍(Panza)收藏



无题(Untitled

1959年,纸上油画,

梅森奈特纤维板装裱,

95.8cm×62.8cm

私人收藏



无题(栗上的深红)[施格兰壁画草稿]

1958年,布面油画,264.8cm×252.1cm

佐仓市(日本),川村纪念美术馆



施格兰壁画,罗斯科房间—七幅壁画

1958年,室内

佐仓市(日本),川村纪念美术馆



罗斯科专室

华盛顿,菲利普斯收藏



休斯敦,罗斯科教堂室内视角



马克·罗斯科专室

伦敦,泰特博物馆



马克·罗斯科在他的工作室里

1953年,华盛顿,史密森学会“美国艺术档案”提供,亨利·埃尔坎拍摄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奥古斯丁的“天城”》:

《上帝之城》原来的题目是《驳异教徒论上帝之城》(On the City of God against the Pagans),清楚地表明了这部著作当时的时论目的。有论者认为,由于《上帝之城》与历史情况联系得过于紧密,所以它的历史哲学和政治学意义只是次要的。但也有其他的论者认为,这是一部具有奠基意义的基督教政治学论著。无论是基于《圣经》的立场,还是历代基督教神学家的观点,政治制度和政府都是人犯罪之后对原罪的一种补救措施,而非一种积极促进善的工具。
基督教的这一政治洞见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它与古典共和政治观不同的地方。在希腊城邦政治中,政治生活扮演着世俗上帝的角色,个体只有在城邦中才能实现人的价值。亚里士多德说,只有野兽和神灵才能离开城邦生活。罗马早期的政治观念也对这一整体主义政治观有相当的继承。

但是,基督教的出现开始改变这一将个体依附城邦政治,并以此获得生命意义的看法。在基督教观念里,世俗政治虽然不可缺少,但是天国的永恒意义压倒了当下的世俗政治。换言之,政治只有工具性意义。奥古斯丁是这一理念的开创者,在奥古斯丁之后的历史中,基督教的这一理念深刻塑造了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现代西方自由民主的政府理念:政府只是一种必要的恶,人类需要政府,全因为人类不是天使。

奥古斯丁对“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的区分是以《创世记》里的伊甸园故事为依据的,这个区别也来自好天使与坏天使的分别。奥古斯丁说,人的死亡是对亚当之罪的惩罚,人类始祖的罪成为人类的原罪。由于情欲和羞耻,人的先祖被上帝从“好天使之城”(上帝之城)贬到“坏天使之城”(地上之城)。

在今天的基督教认知里,“原罪”教义是与奥古斯丁的名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奥古斯丁之前,并不存在“原罪”(peccatum originale)的说法,“原罪”是奥古斯丁创造的神学观念,对神学和教会教义学产生过重大影响。

基督教历史学家伯纳德·洛兹(Bernhard Lohse,1928—1997)在《基督教教义简史》中这样描述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在神学史和教义史上的贡献:“是奥古斯丁首次从神学上澄清了罪、恩典和恕罪等重要问题。也正是奥古斯丁看到,基督徒一再堕入罪中,因而在尘世根本不可能过一种无罪的生活。然而,最重要的是,他一反此前广泛流行的暧昧倾向,确立教会在赦罪问题上的权威。在奥古斯丁看来,不可饶恕的罪并不在于某种已经发生的行为,而是在于对恕罪的可能性缺乏信仰。”

奥古斯丁不是将罪归结为外力或肉体的自然倾向,而是归结为人没有能用好自己的自由意志。奥古斯丁强调罪的根源不在别处,而就在人的意志之中。人类始祖犯罪的根源不是外物的诱惑(如蛇的诱惑),而在于人的意志。意志自由乃上帝所赐,它既包括服从上帝的自由,也包括违反上帝的自由,否则就不是真正的自由。

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并不只是他个人体验和冥想的结果,而是他对《圣经》和教父神学及教会教义中关于“沦落”与“罪”的问题的发展,因此,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其实有着深厚的神学理论和教会教义学背景。在奥古斯丁之前,尽管没有“原罪”的概念,但不乏关于人的沦落与犯罪的神学观念。但“原罪”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观念,并不代表基督教神学的共识,在中世纪后期,就像我们在讨论托马斯·阿奎那时看到的那样,“原罪”的观念就已经开始被“人性”所代替。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里强调,任何一个城邦或共和国都不能缺乏真正的正义。他说:“若不是具有正义,王国与大规模的罪犯帮伙有何区别?罪犯帮伙又与微小的王国有何区别?罪犯帮伙是一个头目指挥下的一群人,他们受制于一种集合体契约,根据约定来分配赃物。”但是,“真正的正义只在以基督为立国者和统治者的国家中才能出现,如果我们承认它是‘共同体的福利’,因而都同意将其称为国家的话。”他接着又说:“如果这个邪恶的帮派从不道德的人群中招募到许多追随者,占据一个地方,建立根据地,攻城掠民,那它就会公然冒充一个王国。在全世界的眼里,这个王国不是在摒弃侵略,而是在腐败堕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个王国的首领与海盗头目无异,“由于海盗干的是小活,所以被叫作海盗,而(罪犯帮伙)因为有强大的舰队,干的是大活,所以被叫作皇帝”。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奥古斯丁对正义与国家关系的基本观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与人性的关系。

第一个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奥古斯丁严格区分了社会和国家这两个概念,认为人有天生的社会性,但没有天生的国家性。天生的社会性是人伦社会性,亚当和夏娃的关系就是典型:他们出自同一类(肉中的肉,骨中的骨),只有性别和分工的差别,但关系是平等、互爱、互助、互补的。但国家不同于社会,国家是一个政治社会,它起源于堕落之后的罪人对自己的爱(私人利益),尤其是人的控制欲(操纵欲)。《圣经》里的该隐杀死自己的兄弟,建立地上的第一座城,这正是政治社会罪性的集中体现。

基督教是对所有人开放的,无论种族、阶层、国籍或性别,这一开放性的核心是受造者的爱和平等。保罗说:“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在另一处,当耶稣遇到彼拉多时,彼拉多问耶稣是不是犹太人的王,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约翰福音》,18:36)保罗和耶稣所传达的讯息是,基督教是超越“国”度限制的信仰者共同体。基督教共同体是由对上帝的爱联结起来的,并且试图以共同信仰为基础,将所有人融入这个有共同价值的普世共同体之中。任何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部落主义都违背这样的普世价值。

奥古斯丁指出,国家强调的不是普世之爱,而是一伙人对自己的爱;国家是由爱私利、不爱上帝的自私个体组成的自私团伙,它违背上帝创造的正当的爱的秩序。国家是人堕落后的产物。从根源上来说,国家是“天然不正义”的。对此,奥古斯丁彻底颠覆了古典的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对于反普世价值、与普世价值格格不入的民族主义,奥古斯丁所说的“普世之爱”不啻是一剂必要的解毒剂。启蒙运动时期,托马斯·潘恩(1737—1809)在鼓舞美国革命的小册子《常识》中,强调的也是国家与社会的不同性质:社会是长久的,而国家是可以改变的。

第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以恶制恶。奥古斯丁的国家观在今天的基督教自由民主国家中仍有影响,不过那里的人们已经不再重复人类始祖犯罪的神话,而是用“人性之恶”代替“原罪”,人类的劣根性与亚当、夏娃的过失无关,它深植于人性之中

那里的人们抛弃奥古斯丁关于“国家起源于人的原罪”的神学推断,而代之以对人性的冷峻分析。在自由主义者那里,国家根植于人性之恶中,也从中找到了存在的理由。奥古斯丁所说的“原罪”,经过自由民主的“非神学处理”,成为人的罪恶本性或人性结构中的缺陷。基督教认为人在堕落之前不需要国家,国家不是人的本性的产物,而是人性堕落的结果。自由主义者不知道人是不是曾经有过纯洁无邪的状态,他们直接面对的,就是人的堕落状态。他们的政治设计也脱离上帝救世的计划,断绝与彼岸世界的联系,只关注此岸的政治现实。

虽然国家的存在不过是出于以恶制恶的需要,但是,好的国家仍然一定不能缺乏真正的正义。再好的国家也不能等同为正义,正义只能让国家不成为一个罪犯帮伙。奥古斯丁不相信有所谓的“完美政治”,在这样的政治中,明智的统治者为社会问题设计了最好的持久解决方案,使心满意足的人民在英明的领导下,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奥古斯丁认为,政治是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易犯错误的人为反复出现的困难和紧张局势制订了不完善、不稳定的强制性解决方案,而这种状态和强制性是人类犯罪的结果。像财产制度和奴隶制一样,所有强制性权力都是上帝认可的对罪的补救和惩罚。

因此也就有了奥古斯丁国家观的第三个方面:国家是对人类堕落或人性之恶的惩罚,也是救治。他认为,国家总是和“强制”“压迫”联系在一起,给人带来痛苦,是上帝对人类堕落的一种惩罚。同时国家又是上帝对沉沦人类的救治。国家依靠“强制”的手段阻吓沉沦的人彼此间公开的抢劫和杀戮,给堕落后混乱无序、欲望鼎沸的社会带来外部的和平与秩序。由此,奥古斯丁提出,国家应当具备两个主要功能:一个是作为对人的罪的惩罚,一个是作为维持尘世秩序与和平的必要措施。其作用仅仅是维持外部的秩序,而从来就不能使人内心更新。也就是说国家不能使人变好,而只能使人不至于公开地坏,仅此而已。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奥古斯丁与阿奎那之间隔着1000年,一个是中世纪还没有开始,另一个是中世纪已经快要结束。

美国文学和历史学家赫歇尔·贝克(Herschel Baker)在《人的尊严》一书里说:“应该把阿奎那视为经院哲学最美丽的花朵,经院哲学的目的是为基督教信仰打造一个理性的基础。奥古斯丁把信仰与知识的两个领域割裂开来,因此摧毁人对自己理智的信心;他认为,人的理智的全部功能不过是证明来自信仰的知识的真理性。是阿奎那恢复了人在理智上曾经有过的那份自尊,他所努力的正是把信仰与理性知识结合起来,并以此来修改奥古斯丁对人性的评估。”

阿奎那说,无道暴君是那些“在追求个人的目的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的统治者,他在《彼得·朗巴德〈嘉言录〉诠释》第二篇里明确提出,基督徒没有义务服从这样的无道暴政。有五条理由。

第一,基督教徒已经成为上帝的儿女,像在《罗马书》里读到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8:16)。因此,除了对神,基督教徒到处都是不受拘束的,因而也就不必服从世俗的权力。

第二,奴役是由罪孽产生的,当人们接受洗礼的时候,所有的罪孽都已经被洗涤干净,所以他们现在已经不受奴役的束缚。受洗既是死(淹死),也是重生;受洗是人消除罪孽的象征性仪式,受洗的净水洗涤人的所有罪孽。

第三,一个较大的义务解除一个较小的义务,正如新法律解除人们遵守旧法律的义务一样。但是,人通过受洗礼,确定对上帝负有义务,这一神圣义务的约束力超过所有其他的义务。一个人由于遭受奴役而对另一个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与他对上帝的义务相比。一个人通过受洗,就能摆脱对任何奴役者的义务。

第四,如果有机会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收回别人非法向他夺取的东西。许多世俗的君王通过违反上帝意志的恶法我行我素,横暴地占据其统治的土地。当人民反抗恶法的叛乱机会来到时,他们并没有服从君王的义务。

第五,人民也没有义务服从那些死有余辜的无道暴君。这与西塞罗的共和思想非常相似。西塞罗在《论义务》(第1卷,章26)中为杀死恺撒的人辩护,他认为,即使是恺撒的朋友或亲戚也没有服从恺撒的义务,因为恺撒以一个僭主的方式篡夺了王权。弑恺撒是正当的,因为恺撒无道在先。

在被统治者应该如何对待统治者的问题上,阿奎那特别提到《圣经》里的两个说法。第一个是《彼得前书》的说法:“你们作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2:18)第二个是《罗马书》里的说法:“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令。”(13:2)既然抗拒神的命令是不被允许的,那么抗拒世俗的权力也是不被允许的。从字义上看,这两段话的意思都可以解释为,即便是暴君和暴政,人们也有服从的义务。阿奎那显然不同意这样的解释。

他认为,正确的解释是,这两段文字都可以理解为:基督徒有反抗暴政的权利。他是这样论证的:“在遵守某项规定的过程中,服从是与对于这种遵守所负的义务有关的。这种义务起源于带有拘束力的掌权者的命令,而拘束的范围则不仅以世俗的观点,而且以宗教的观点为依据,并参照良心的要求,像圣保罗所说的(《罗马书》,13:3);并且,这是因为掌权者的命令起源于上帝,像这位使徒在同一段话里所说的那样。因此,对于基督教徒来说,服从的义务是这种权威来自上帝的结果,并随着这一情况的终止而终止。”

基督教里有一个反暴君和反暴政的传统,在这个传统中,阿奎那对后世起到重要的积极影响。在他对君王权威与法律的阐述中,君王有权威,不是因为君王是统治者,手里掌握着人民的生杀大权,而是因为君主的权威与源于上帝的神圣法律是一致的。阿奎那认为,并非所有的君王权威都是从上帝那里得来的,正相反,“(君王)权威可能由于两种缘故不是从上帝方面得来的:或者是由于获得权威的方法,或者是由于对权威的用法”。

因此,法律对政府和君王的统治合法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阿奎那所说的法律不是政府随心所欲订立的那种用于压迫人民的法律,而是神圣法和自然法一致的正义之法。

法律在界定个人、政治体和上帝的联系时起着关键作用,但是,恶法和善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阿奎那将基督教的上帝和理性观与两种古代人文观念结合在一起,一种是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性和终极目的的观点,另一种是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他通过这三者的结合,构建出一套指导人类事务的基督教法律理论。这体现在他四种法律类型的区分中。

首先是“永恒法”。这是上帝永恒不变的理性,是上帝为宇宙制订的计划,它影响着包括非理性生物在内的一切事物。

其次是“神圣法”。它主要适用于宗教和教会问题,体现为基督教的基本教义,由教会通过启示来解释和执行,基督徒则是通过启示得以领会。

接下来是“自然法”。这是铭刻在人类心灵上的永恒法,它只存在于人类身上。它决定着人的终极目的,协助人们寻求自己的根本人生目标。有两种类型的自然法:一种是思辨理性的自然法,适用于诸如形而上学这样的领域。另一种是实践理性的自然法,它包括人寻求善、保存自我以及繁衍后代等要求,通过正义的普遍原则来指导人的种种行为。

最后才是“人定法”。它必须效仿自然法,寻求推进正义和上帝的意志。当个人自己的理性失效时,就必须用人定法来帮助他们。而且,人定法对指导一个共同体服务于正义,对所有成员的共同目标也很重要。人定法只有遵循自然法才能成为真正的法;人定法不能背离自然法,否则就是恶法。人定法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终极目的。若不如此,君王就违背了上帝意志的自然法,成为暴君,而不是有道之君。

阿奎那对法的四种分类有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特色,虽有条理但却繁琐。今天,人们将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实在法(positive law),一种是更高法(higher law)。根源不同的信仰体系中,更高法可以是神圣法,也可以是自然法,还可以是由人类各国共同确定的对全人类都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则,如联合国通过的普遍人权、公民权等。

阿奎那在对法、国家、权威、服从、政治的思考中,事实上用人性代替了奥古斯丁的原罪论,他因此不得不比许多其他基督教思想家更直接面临恶和人性恶的难题。他认为,恶不能单独存在,恶是指善的不在场,恶是对善的偏离。这种偏离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在事物自身中的偏离,源于创造而表现为天然缺陷,即“天生如此”。人性自身中的种种弱点和缺陷就是这种性质的对善的偏离,贪婪、自私、妒忌、仇恨、怒气、控制欲等都是人与生俱来的,都是对爱的偏离。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离程度,有的人比其他人偏离得更加严重。

第二种是因为人的意志不完善、理性不健全而表现出来的对善的偏离。当人不听从上帝、不接受良心约束、丧失理性、不服从律法和准则时,就会发生恶的偏离,这是“意志如此”。人虽然都会有恨意,但并非人人都会对他人残忍;人虽然都有情欲,但并非人人都会去强奸;人虽然都会妒忌,但并非人人都会因此而去诬陷、告密;人虽然都有自私和贪婪的一面,但并非人人都会去抢劫、偷盗或敲诈勒索。就算君主都有权力欲,也并非所有的君主都会成为暴君。奥勒留是罗马的五贤帝之一,而他的亲生儿子,后来继承罗马帝位的康茂德却是一个著名的暴君。从根本上说,康茂德与他父亲奥勒留的不同不在于基本的人性,而在于控制人性之中弱点和缺陷的意志和理性。因此,父亲的善是不会在儿子身上自然传承的。

今天,我们从社会心理学、进化心理学,从研究人的情绪和欲望,去认识人性恶的问题,不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人性(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为了了解如何发现和保持人性中的善,防止发生从善向恶的偏离。但是,另一方面,这类研究也发现,环境的力量可能诱导人性发生恶的偏离,而一旦发生恶的偏离,就可能变成人的第二天性,以至于人性中的善被彻底扼杀。这样的人性认识与阿奎那的基督教人性观是一致的。

基督教对恶和人性恶的见解仍然影响着现代人对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力运作的理解与认识。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根据“人性不善”,包括奥古斯丁所说的“原罪”和阿奎那的“从善偏离”(“天生如此”和“意志如此”),来设计政治制度和制定政治权力运作的规则。由于原罪或人性之恶的观念,人们普遍对政治人物的腐败和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持戒备。但是,另一方面,出于对人是上帝造物、在堕落前是天使的信念,对国家优化人的秩序和公民教育的功能仍有所期待,至少没有完全丧失希望。

当然,基督教传统的政治学说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同时存在不同的模式。美国基督教存在主义神学家、哲学家保罗·蒂利希(Paul Tillich,1886—1965)在《政治期望》一书中曾对比三种国家模式:霍布斯的国家是魔鬼;洛克的国家是守夜人;卢梭的国家是尘世的上帝。

在霍布斯那里,国家的目的不是实现正义,而仅仅是实现和平与秩序。人们不能期望国家带给他们美好的理想,而只希望国家使他们脱离无政府状态,得到安全。强大的“利维坦”是一个警察,而不是导师;它只有外在的强权,而没有内在的道德权威。总之,它是消极工具而不是积极工具。霍布斯虽然极力为国家主权辩护,但他为国家主权所设定的目标却是有限的。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有一些缺陷,而国家则是作为这些缺陷的补救措施被发明和接受的。它只是一个庸俗的人类建构,不具有任何圣化的意义和伦理的及审美的价值。它的职能至为消极,没有崇高的使命和精神性职责,不需要采取主动的积极的作为。它不是社会的动力和源泉,不需要创造、推动和指导,只需给个人和社会提供外在的保护和仲裁。

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观至为消极。它承袭基督教中奥古斯丁的传统,冷漠地看待国家,冷酷地定义国家。国家不是攀向天堂的金梯,最多是抵御滑入地狱的屏障。基督教附在国家头上的魔咒,传到不信任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自由主义者手中。

但是,卢梭的启蒙主义国家观中包含对人性的积极评估,他的“公意”观中就包含着对人类集体向善意志的肯定。他严格区分国家和政府:国家是公意的体现,而政府只是在个体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国家是由于自身而存在的,因为公意必须有所体现。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政府掌握的只是人民暂时托付给他们的权力。所以,国家是自由人民的国家,而“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们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康德深受卢梭的影响,他认为,国家是人在法律之下的统一,是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法治状态的产物。作为人们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与根本内容的道德要求人们进入法治状态,因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的权力才会得到充分的尊重。

毫无疑问,阿奎那的基督教政治见解是中世纪政治思想中最接近18世纪启蒙政治观念的那一部分,虽然离我们已经显得相当遥远,但却并不陌生。正如唐特雷佛在《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序言里说的,阿奎那的不少政治见解“明显地反映出现代思想的趋势。近代主权国家的观念正是从法国和意大利南部出发,走上它那遍及欧洲的革命道路的”。

作者 | 张志雄

编辑 | 周艳 付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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