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先盖章后打印”的,可否仅以此为由主张盖章合同无效?

文摘   2024-12-01 08:16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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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各种涉及单位的文件、合同、证明、承诺等的签署常常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在法律上,印章通常被视为公司或个人意志的象征。加盖印章的行为往往意味着对文件内容的确认和同意。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偶尔会出现“先盖章后打印”的情况。

那么,盖章单位是否可以仅以此为由主张盖章合同无效呢?

最高院在《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的,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满足这些法定条件,而不仅仅取决于盖章和打印的先后顺序 。

因此,“先盖章后打印”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盖章是一种对合同内容认可和确认的重要方式,一旦盖章,即表明盖章方对合同的订立具有一定的意思表示。即使是先盖章后打印,只要盖章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盖章行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中,公司可能会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然后再由具体的业务人员根据实际协商的内容进行打印填充,只要业务人员的填充行为是在公司盖章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且填充后的合同内容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为有效.

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果合同不存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即使是“先盖章后打印”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盖章人的授权与管理责任:如果是因为盖章人的管理不善或超越授权范围,导致空白盖章合同被不当使用,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那么盖章人所在的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必然无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合同的效力。例如,公司员工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先盖章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公司仍然有效,但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向该员工追偿.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护:在商业交易中,相对人通常会基于对盖章行为的信赖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如果仅仅因为盖章在先、打印在后就否定合同的效力,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因此,只要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善意的,且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盖章与打印的先后顺序问题,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先盖章后打印”的合同,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其无效,而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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