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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相信不少西政儿和小编一样,在春节期间看了春节档的电影《第二十条》,并受到了来自身边朋友的连环追问,小编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电影尽管可以让观众有说有笑,有哭泣也有愤慨,这部电影仿若一把尖刀,直击当下社会痛点!
但小编认为,从知识学习的角度来说,它难免失败,整个电影中对检察官一家描述的篇幅过大,相比于普法,娱乐性更强,当然这是它作为一个春节档电影应该做到的,但是事实上确实并未让观众对《刑法》第二十条形成一个全面、立体且深入的认识,因此,小编想要写一篇小小影评,以期让各位理解,为什么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如此让人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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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就讲了一条法规,即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款。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是什么?
我国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大致可以被概括为四个方面:防卫原因、防卫限度、防卫时间、防卫对象。
①防卫原因
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其中最关键的点在于“免受不法侵害”,而又会有人有所疑问,怎么样才是不法行为?
“预告侵害”(比如给我寄了一封杀人预告信)或者“名誉侵害”等不存在现实暴力的行为(比如被人用裸照威胁很久)这样的可以算是正当防卫下的“不法侵害”吗?
这就像是电影中的主线:郝秀萍丈夫在客观上没有受到现实不法侵害的时候进行的“反击”,是否具有正当性?不仅是电影中思考的,也是我们学法人应当思考的。
仔细思考之后,我们应当可以知道,在具体的案例中,如果我们想要准确地判断防卫动机是否构成的时候,最关键的还是要去认真地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存在对自身法益的直接损害。
但是又不免得思考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具体侵害哪些法益,我们能够适用正当防卫?结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我们可推之,这里的“权益”应当具体是指国家法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肖像权、个人信息等。
②防卫限度
防卫限度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在防止受到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的强度,这种强度会根据行为的阶段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强度:
简单防卫(指对他人的不法侵害保持沉默防卫的态度)——行为阻碍防卫(指在侵害过程中用适当的行为阻止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追击防卫(指在对方的不法侵害停止后依旧不依不饶追击猛打)。
我们通常所说的防卫过当便是属于第三种防卫,当他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时候,若追上去,造成对方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采用正当防卫来为自己“脱罪”。电影中最开始大家认为的也正是这样。
我国学界,尤其是张明楷老师,将这个限度总结为“必需说”,这也是我认为最符合我国国民内心对公平公正期待的一个学说,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必需”?
结合“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确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能够立刻有效地终止、排除侵害的手段,最好是不采用暴力手段。相应地,所谓的“不必需”则指那些毫无希望停止迫害反而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行为,但是很明显地能够发现,这些判断因素,都是以一种事前的视角来进行的,但是谁都能拥有“上帝的视角”吗?被侵害人在被侵害的情况下还指望他能够判断哪些是“必需”的手段吗?(难不成真要行为人在捅刀子的时候数到底有多少下,计算出血量等等才可以吗),行为出手,造成的结果谁都不清楚。
所以这里就需要去判断防卫的后果,为什么在这边探讨后果而不将其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原因,如果限度没有超过,观察损害后果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目的的,且后果的作用只能在于从事后视角来衡量行为的限度。
通常这种衡量手段会采用比例的手法,当他人进行侵害的行为的程度与受侵害方防卫行为的限度造成的后果的程度相比,若过于割裂悬殊,才会被理所应当地认定为防卫过当,除此之外,似乎后果的存在毫无意义,且对于理解正当防卫也没有较大“贡献”。
③防卫时间
根据法条来说,防卫时间应当是“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间的部分。因此我国认为处在这个阶段实施的防卫行为才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对于“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点起止的确定似乎就变得十分重要。
如果孤立地看影片中村霸这一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如从王永强角度就会发现,他对暴力威胁的恐惧持续存在,这些暴力威胁主要体现在长期的恶名、持续的暴力行为及准备经常来强奸自己的妻子的话,使得这种行为构成了一张网,因此每次具体的对王永强一家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成为村霸持续、完整暴力的一部分,让王永强一家时刻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当侵害危险无法消除、如影随形的时候,则可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有效防卫”,即如果在前述场合中不如此处理,则防卫者根本没法有效实施防卫行为以维护自身法益。例如影片中,简单点来说,此时假如双方都持刀,如果等到对方开始使用刀的时候才允许防卫,那是不是有些本末倒置呢?所以当拿到刀的时候,已经没有时间来想到“必需”手段来进行防卫了,所以为了有效防卫而不是无效地进行防卫,可允许在他人拿起刀的时候,就进行防卫行为。
而结束的点应当在于法律上能够认定其既遂、失去条件无法继续侵害以及犯罪中止(必须做出有效补救行为),这些都是很好区分的,唯一针对于其中的第二点(失去条件),若对方失去条件进行侵害,这种丧失条件的情形若不能当然被被侵害人发现,那这个时候被侵害人就可以继续进行防卫行为,最终也依旧构成正当防卫。
④防卫对象
2、正当防卫的后果是什么?
后果的话,应当是指若被侵害人采取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的正当性应当来源于,该防卫行为实际上是维护合法利益的,并且能够实现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国家用该条来鼓励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正能量的行为。
通过对两个内容的规定,同时将行为延伸到第二款和第三款,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下的“正当防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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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也是一个近年来争议较多的条款,如于欢“辱母”杀人案,此外还有一段时间频发的“见义勇为”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案,这些案件的背后都和“第二十条”的适用存在困难有关。
究其根本,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基于人性的考虑为在暴力案件中处于弱势群体的人所赋予的合法用“暴力”阻碍“暴力”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这一条往往会被滥用,最根本的便是我国当前对于“正当”“非正当”以及“过当”这三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不清楚,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使得我们口中所说的“暗箱操作”有了生存的空间。
所以我们需要对该条款具有充分的了解,正如法哲学家施塔姆勒(Statmmler)所言:“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在理解《刑法》第二十条前,应当明确他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在业界较为通用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该条“正当防卫”属于一个典型阻却事由,即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但是只有存在该类事由,该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正是因为“第二十条”可以使得一个人从一个违反犯罪的人变成一个“满身清白”的人,这样的效果太过于强大,所以才会给“第二十条”招来众多争议。
最关键的,针对于这一条,生活中总会按照司法惯例去判断,即使我国并不将惯例作为法律渊源,所以在影片中就会出现,“都是‘惯例’,有什么问题?”
因此,我国目前关于需要进行主观裁量的案件处理中最大的阻碍便是我们所说的“惯例”,尤其是拿惯例来强调如何定性。尽管实际的法律判决以及在我们日常的学习中都离不开典型案件判决或者相似案例分析的参考,但是直接参照下定结论是否会不太适合?因此,法律的进步,也体现在这些惯例的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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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肈阳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肖双雪
审核|杨安丽 王雨洁 邬哲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