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双带班下井”制度。
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五职矿长”和副总工程师;
科室负责人:是指各科室的正副科长。
第三条 矿领导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科室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班必须有矿和科室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在此之外,其他领导必须保证每班有领导跟班作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
第五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跟踪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建设状况,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做到“三必到、三走到”,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新施工区域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起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并按照矿井应急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九条 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工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 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矿井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