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有关要求,自2024年11月20日起在灵山县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已供应未动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的土地。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不纳入此次回购范围。
二、收地价格确定方式
(一)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二)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三、申报方式
县辖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1月25日前填写《灵山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详见附件),将申报表盖章版PDF扫描件(含电子版)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黄景鑫
联系电话:0777-6428679
电子邮箱:gtjlyg2015@163.com
联系地址:灵山县三海街道文峰路39号
附件:灵山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刘钊君
校对|杨庭
审核|张逸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