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台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建安公司与某油建公司就海外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最高院二审判决认可双方系承包合同关系,全额支持某油建公司返还垫付资金的诉讼主张。
本案中,兰台律师接受某油建公司的委托后,在全面细致分析案件材料和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将代理重点落在法律关系认定、垫付资金合理性以及证据组织上,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算约定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最高院的认定亦充分肯定了兰台律师对本案争议问题的论证和剖析。
本案二审的核心问题是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总包方为遵循海外建设项目业主方的要求而对承包人进行适当的管理,承包人是否就此失去承包人身份而转变为项目管理人。对此,双方提交了大量的合同、施工记录和证据,并对彼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解读和质证,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高院认定:总包方与海外业主签订的《EPC项目合同》约定承包商对其分包商完成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负全责,对其分包商和分包商直接或间接雇佣的人员的行为和疏忽承担与承包商直接或间接雇佣人员的行为和疏忽的相同程序责任。总包方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管理、签订部分分包合同、对款项的支付进行审批等系履行对EPC项目管理职责的体现,不能据此认定某建安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因此,双方实际履行了总承包合同,建立了建设工程转包关系。
就垫付资金的合理性问题,二审也进行了更为详实的认定和论述。某建安公司施工过程中没有积极筹措安排导致现场施工能力严重不足、施工进度严重滞后,鉴于案涉工程已经开始施工、工期已经开始计算,海外工程临时更换承包商根本无法满足进度需求,案涉项目业主更是通过外交部催促工程进度,某油建公司被迫同意某建安公司垫付巨额资金的请求。二审中,某建安公司主张总承包人是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且向分包商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并非支付给某建安公司的工程款,超付的款项不应当由某建安公司返还。最高院审核了双方的证据,查明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大部分均经某建安公司项目部向某油建公司项目部申请、将合同样本递交某油建公司项目部评审,多数分包合同中有某建安公司项目经理的签名;虽然部分款项由总承包人直接向分包商支付,但均由某建安公司项目部向某油建公司项目部申请后支付;双方对账过程中,某建安公司将此款项记为“收款”;如此种种,认定某建安公司应当向某油建公司返还垫付资金。
兰台高级合伙人姚晓敏代理了本案二审工作,高级合伙人付三中、合伙人孙丽媛、张小可全程参与案件分析论证、类案检索、证据整理等工作,高效协同完成二审阶段的代理工作。
姚晓敏 高级合伙人
yaoxiaomin@lantai.cn
姚晓敏律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龙翼飞教授。姚晓敏律师在金融法律事务领域深耕多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金融争议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相当的权威地位。“敬业、执著、奉献”是兰台对姚晓敏律师的评价,也是她一直以来的执业追求。
付三中 高级合伙人
fusanzhong@lantai.cn
付三中律师以专业精神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在兰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担任多家大型、知名企业和机构的法律顾问,长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具有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业务(含诉讼和非诉讼)的能力和丰富经验,具有极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孙丽媛 合伙人
sunliyuan@lantai.cn
孙丽媛律师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及公司法律事务,代理多起最高院、高院以及各地方法院、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多起房屋买卖、租赁及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有丰富经验,为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张小可 合伙人
zhangxiaoke@lantai.cn
张小可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金融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擅长各类复杂商事交易的合规分析、风险把控以及不良处置。服务客户主要涉及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大型国企以及监管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等,以及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等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