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阳2024 | 3名非法买卖、出借、出租“两卡”嫌疑人被抓获!

政务   2024-10-30 20:09   广东  

“两卡”逐渐成为诈骗分子

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请别帮,也别信

当心被骗子利用

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01




10月24日,榕城新兴派出所联合榕城分局反诈中心将涉嫌非法出借“两卡”嫌疑人吴某抓获。

经查,今年5月30日,吴某在某APP平台认识一自称可帮其办理贷款的网友,后按对方指引将名下电话卡、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接转资金。吴某电话卡、银行卡出借期间涉及1宗电信诈骗案件。

目前,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02




10月24日,揭东玉窖派出所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张某。

经审讯,张某交代了今年10月9日,一自称银行客服的人员联系其,称可以帮忙其办理贷款,其遂按要求将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资金接转。银行卡出借期间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03






10月23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方某到榕城东升派出所投案自首。

到案后,方某交代了其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仍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经查,方某银行卡出借期间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

目前,方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借、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除了个人银行账户外,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两卡”犯罪涉及罪名有哪些?

非法出租、出借、买卖“两卡”,视情节可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避免成为“两卡”犯罪帮凶。



来源:揭阳市公安局
编辑:梁振兴
责编:蔡乐爽
审核:陈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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