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医院要来了!
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印发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今日公布。《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并对试点条件、管理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
《方案》发布后,业内较为关心的话题是,外商独资医院对我国医院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发文称,总的来看,在9个省市进行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试点,对全国医院体系的发展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而且对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独资医院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对国内其他医院的发展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
《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在试点条件方面,《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条件包括: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设立和运行条件包括,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2.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3.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4.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5.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6.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在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有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商务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外商独资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可持续发展。
《方案》发布后,业内较为关心的话题是,外商独资医院对我国医院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发文称,总的来看,在9个省市进行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试点,对全国医院体系的发展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而且对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我国医院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2023年我国医院数量达到3.8万所,其中三级医院有3855所,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公立医院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院诊疗人次数的83.5%。
第二,外商独资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有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内居民和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与其他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互补关系。
第三,引进高水平的外商独资医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独资医院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对国内其他医院的发展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外商独资医院会提供更高的薪资待遇,是否会导致其他医院优秀医务人员大量流失?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称,在北京、天津、上海等9个省市开展外商独资医院试点,地域范围有限,且是渐进发展过程,对全国其他医院医务人员队伍影响不大。
第一,我国医院保持着较高的就业吸引力。
第二,我国对医务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各级医院对医师外出会诊、多点执业、人员流动等都有明确规定,能够保证医院稳定运行和长期发展。
第三,从中外合资合作医院20多年的发展来看,未对其他医院人员流动产生重大冲击。我们对外商办医有着较为成熟完备的管理经验和制度。目前,我国共有中外合资医疗机构60余家,主要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从各地整体情况看,这些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对当地医院医务人员队伍流动影响并不大。
外商独资医院进入中国市场后,能否成为基本医保定点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发文称,国家医保局欢迎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为医保定点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规定,医保定点管理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原则上,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达到医保各项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无论公立、社会办或是外商独资医院,均可按程序提出申请。
外商独资医院是否可以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表示,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符合备案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级别的医疗机构可备案为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机构的性质(如外商独资医院、民营医院、事业单位)不是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