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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类】
某医院病房楼配电箱采购项目违规招标投标查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某医院病房楼配电箱采购项目开评标时发现,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和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传的资信标书中验证加分证明材料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三、查处情况
经核查,情况属实,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两家公司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缴纳罚款14500元,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8525元,案件已结案。
四、示范作用
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串标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串标案件的处罚是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严格依法处罚,能够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弄虚作假投标类】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电线电缆采购违规招标投标查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电线电缆采购招标中发现: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伪造《淄博大学城一期建设项目第二阶段(标段三)施工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用于项目投标;济南某有限公司伪造《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电缆、电线采购合同》用于项目投标,两家公司涉嫌弄虚作假投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查处情况
经核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2024年3月19日,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家公司依法分别作出罚款39874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994元的建议并移交周村区行政执法局进入处罚程序,两家企业已于2024年4月1日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四、示范作用
在招投标过程中,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原则。弄虚作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颗毒瘤,严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极大地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后期履约带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丨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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