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立: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晚清时期,在华英籍华民为数不多,但在英国各部门留下诸多咨询、讨论及调研记录。英驻华官员倾向于限制在华受保护的英籍华民的范围,以维护中英关系的稳定,故先后以服饰、双亲血统、居住时间等作为条件。海峡殖民地政府则坚持其签发的身份证书的效力,以维系英籍华民对英殖民地的效忠。英国内部对英籍华民的保护、管辖政策的长期分歧,产生于中方对主权的维护、驻华官员的交涉经验、海峡殖民地政府的保护政策以及英国政府外交目标之间的纠葛关系。
英驻华公使领对保护在华的英籍华民尤为谨慎。英使阿礼国以立法管辖权出台《服饰章程》,要求所有英籍华民换洋装才能被保护;但霍恩比以立法管辖权制定的《霍恩比指令》完全禁止一代英籍华民获得保护。随后数十年,英驻华公使领并未完全执行《霍恩比指令》,而中国地方官坚持以改换洋装和出籍为准。因此,欧格纳、华尔身两位公使提出严格的身份证书登记制,但海峡殖民地政府签发的证书往往弄虚作假,而被驻华领事拒绝承认,这又屡屡造成殖民地英籍华民抗议。《萨道义通令》改善了身份证书制度,有条件扩大保护一代英籍华民,确立“两代原则”,但仍未避免先前的弊病,不断引起中方的反对和英方的检讨。
19世纪30年代后,英国将中国作为其“有域外管辖权之地”,从而以“域外法体系”管辖英国在华事务,逐渐形成了一种对华“管辖政治”。但英方未曾料到,英籍华民跨域流动时,导致了英籍华民在华管辖权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英国要以违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方式赋予部分英籍华民以条约特权,中方完全有正当理由维护属地管辖权。这就迫使英国反复调整管辖策略,以稳固其管辖政治。
事实上,英国的意图在其本国法和国际法上都站不住脚。从英国法来看,英籍华民可以是土生臣民和归化臣民,而在英国域内和有域外管辖权的地方,享有全部英国臣民的权利。但这不意味着英籍华民在中国可以豁除中国的管辖。即便英国享有在华治外法权,其权利主体也只是被条约明确为“英国臣民”,而未包括英籍华民。然而,英国将中国作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例外之地”,从而规避属地管辖原则。为了调适外交系和殖民系的利益冲突并消减中方的反对,英国各方基于不同的立场对公使和法官的立法管辖权提出不同的意见,造成公使与法官各自立法管辖权发生冲突的乱象。中方虽未提出国际法上的理据,但实际坚持属地管辖原则,完全符合欧洲通例。
1928年中英筹办修约时,英国驻南京署理总领事普莱特指出,过去60年来英国的国籍政策建立在一系列误解之上。事实上,英方将在华特权延伸至英籍华民,违反国际法原则,必然遭到中方反对。英方对国内法、国际法的变通确实因地制宜之举,但本质上是侵犯中国主权且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而英方应为英籍华民管辖权问题的悬而未决负全部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晚清英籍华民管辖权交涉中,清廷官员秉持属地管辖原则,坚决排除英方对英籍华民与华民之间争议的管辖权,从而限制了部分英籍华民在华享有治外法权的可能。与此同时,清廷官员也逐渐转变先前对待海外英籍华民的态度,主张予以必要的保护。此后,清廷陆续向海外华民聚集地派设公使、领事,以便实施不同程度的管辖和保护。这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清朝官员在英籍华民管辖权交涉中获得的经验。
[说明:该文章刊发于《清史研究》2024年第2期,摘编自《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