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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永定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一牙科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诊所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其经营者卢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2024年3月起在该诊所为群众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卢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永定区卫生健康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卢某某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执业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再完成人员执业注册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2.没有营业资质、未经标准消毒的器械、来源不明的麻醉药品,这样的黑诊所在社会上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监督员提醒广大群众,看病就诊务必选择对外公示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莫要贪图方便和便宜而光顾无证行医窝点,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