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法律责任等,特别是对相关泄密行为的处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21条、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或泄露企业内幕信息、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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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国家安全机关接到举报称,某境外咨询机构以开展企业咨询业务为名,大量搜集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密资料。经调查发现,该机构大量接受境外公司对我敏感领域的咨询项目,其中一些咨询方与外国政府、军方、情报机构关系密切,在为国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采取违法查询涉密资料、引诱回答涉密问题等方式大量搜集涉密情报,打探我国营商政策情况,沦为境外情报机构的帮凶。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对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防范现实危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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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廖某某入职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担任文员。公司为核心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廖某某也签署了保密协议。后来,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詹某,指派员工先以“猎头”的身份接触廖某某,之后开始向其购买技术资料。2019年3月,廖某某正式从该生物科技公司离职,离职前,其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大量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网盘,并于离职当晚以8.2万元的价格将技术资料卖给“猎头”。2022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詹某及其2名员工,以及某投资管理公司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6万元;某投资管理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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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A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某两次向好友金某泄露A公司与B公司重组计划。金某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A公司股票8.37万股,复牌后陆续卖出。2022年1月,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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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坚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并重,全面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筑牢安全保密防线,提升防范能力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严格控制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知悉范围。及时界定涉密信息数据属性,明确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并划定知悉范围,完善保密制度和技术配备,强化涉密办公设备及场所的防护和管理措施;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不得随意谈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内幕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
强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保密意识与保密工作水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增强保密责任心,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强化保密防范技能;不在社交媒体平台或公共场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如遇有人通过攀老乡、攀校友等套近乎时,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对方有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幕信息的意图,要立即中断交往,及时向单位或有关机关报告。
| 来源:保密观
| 编辑:董禹含
| 校对:解绍赫
| 审核:宋 楠 孙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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