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做好我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购房补贴措施落实到位,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非鄂州籍“新鄂州人”的购房人家庭。
(二)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具有本市户籍多孩家庭。
(三)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我市“双集中”区域(中心城区、武汉新城片区、临空经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具有本市户籍农村家庭。
(四)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
(五)本细则有效期内出售名下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宅基地上自建房除外),并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家庭。
二、补贴条件
(一)“新鄂州人”购房补贴条件
1.“新鄂州人”购房人及配偶必须是非鄂州籍且不是从鄂州户籍迁出的;
2.在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补贴条件
1.符合国家(二孩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三孩在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生育政策的具有本市户籍多孩家庭(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我市户籍)。
2.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3.在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4.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叠加享受本项补贴。
(三)本市户籍农村家庭购房补贴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必须是本市户籍农村居民。
2.申请人在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市“双集中”区域中(中心城区、武汉新城片区、临空经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3.本细则实施期间,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项补贴。
(四)人才购房补贴条件
人才购房补贴条件以市委人才办制定的《鄂州市“新鄂州人“计划·人才安居项目实施细则》(鄂州人才〔2024〕4号)相关规定为准。
(五)“以旧换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条件。
1.出售旧房时间、购买新房时间、缴纳契税时间均需在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出售旧房时间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转移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新房时间为合同签订及合同网签备案时间,缴纳契税时间为完税凭证时间。
2.契税补贴的申请人,应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之一,同时也是出售旧房的原产权人。
3.本细则实施期间,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本项补贴。
(六)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的情形
1.“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可与人才购房补贴、“以旧换新”新房契税补贴可以叠加享受;
2.本市户籍农村家庭购房补贴、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以旧换新”购新房契税补贴可以叠加享受;
3.本市公服人员团购商品房补贴、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以旧换新”购新房契税补贴可以叠加享受;
4.人才购房补贴、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以旧换新”购新房契税补贴可以叠加享受;
以上各项购房补贴叠加享受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40%。
(七)下列情况不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1.本细则实施前已购新建商品住房,通过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人又在本细则补贴期间内完成同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不享受本细则各项
补贴。
2.各区集中团购用于安置已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房,不享受本细则各项补贴。
3.“新鄂州人”购房补贴与各区同性质购房补贴不能重叠享受。
1.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补贴条件(已享受“新鄂州人”补贴的家庭除外)的“新鄂州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新鄂州人”购房人家庭一次性5万元购房消费券。2.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本市户籍多孩家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孩家庭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消费券,三孩家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消费券。3.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购买我市“双集中”区域中(中心城区、武汉新城片区、临空经济区)新建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消费券。4.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以市委人才办制定的《鄂州市“新鄂州人“计划·人才安居项目实施细则》(鄂州人才〔2024〕4号)相关规定为准。5.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一次性给予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购房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2.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留复印件);1.申请人及配偶、一孩、二孩及以上孩次的身份证明(子女无身份证提供户口簿)原件(留复印件);3.申请人及配偶的一孩、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留复印件)2.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以市委人才办制定的《鄂州市“新鄂州人“计划·人才安居项目实施细则》(鄂州人才〔2024〕4号)相关规定为准。(五)“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材料3.申请人购新商品住房契税完税凭证原件(留复印件);5.申请人旧房的交易合同和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留复印件);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购房补贴申请专用窗口,各窗口“全城通办”,受理各类购房补贴(不含人才补贴)申请,实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建立完善购房补贴信息系统,申请人在窗口提交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补贴的审核(包括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税务局的专业审核),审批线上办理。市委人才办在市政务中心设立人才补贴申请专用窗口,受理、审核各类人才购房补贴申请。1.《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新鄂州人”购房消费券申请表》;附件2.《鄂州市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消费券申请表》;附件3.《鄂州市本市户籍农村家庭购房消费券申请表》;附件4.《鄂州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鄂州市“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市政务中心购房补贴咨询电话:027-60858986市政务中心人才补贴咨询电话:027-60858985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当日线上提交审核,将受理回执单交申请人收执。2.审核。市公安局负责我市户籍农村家庭居民和“新鄂州人”购房人的户籍审核,市卫健委负责二孩及以上家庭的生育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审核,市税务局负责“以旧换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信息的审核,市委人才办负责对各类人才资格的审核。相关部门的专业审核在3个工作日完成。3.复核。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家庭购房补贴、“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和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完成。4.审批。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根据审核和复核意见,在2个工作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可通过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事服务微信公众服号查询审批结果。1.审批完成后,申请人通过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事服务微信公众服号领取电子《鄂州市“新鄂州人”购房消费券》、《鄂州市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消费券》、《鄂州市本市户籍农村家庭购房消费券》。申请人购房签约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电子购房消费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电子购房消费券金额抵作申请人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查询、核销电子购房消费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和规定额度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2.“以旧换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审批完成后90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3.人才购房补贴资金兑现按《鄂州市“新鄂州人“计划·人才安居项目实施细则》(鄂州人才〔2024〕4号)相关规定执行。凡愿参与接受《鄂州市“新鄂州人”购房消费券》、《鄂州市农村家庭购房消费券》、《鄂州市多孩家庭购房消费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报名,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审核后在官网公示和各政务中心窗口公示,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商品网签备案信息系统配置各类购房消费券的查询、核销及拨付资金申请的功能。本细则规定的“新鄂州人”购房补贴、本市户籍多孩家庭购房补贴、本市户籍农村家庭购房补贴的资金,市区财政部门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应承担的补贴资金,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本细则规定的“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年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下拨,由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人才购房补贴资金按《鄂州市“新鄂州人“计划·人才安居项目实施细则》(鄂州人才〔2024〕4号)相关规定执行。1.购房补贴兑现(发放)后,需要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合同撤销或变更。2.购房消费券持有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保持一致,购房消费券不能转让、更名,不能重复申请。3.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未满两年上市交易的,应退回购房补贴。4.参与接受各类购房消费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业主购房时先行兑付,后分三期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按规定额度申请集中兑付。对新增拿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及时兑付。5.针对预售商品房项目,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的抵用金额视同归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6.“新鄂州人”购房人已在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11月6日已申领“新鄂州人”补贴券的按《关于推进就地城镇化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鄂州建设文〔2024〕15号)规定执行,不能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新鄂州人”购房消费券。7.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6月30日,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