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罚款10000元,临清3家店铺被通报处罚

民生   2024-11-26 21:30   山东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82期)


一、临清市唐园镇赵记水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0日,本局依法配合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抽检公司”)对当事人处经营的食品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4年8月28日,本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40322009136001C);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28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查找问题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唐园镇赵记水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罚款10000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唐园镇赵记水果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提交整改报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81期)


一、临清市建涛干鲜调料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5号,配合聊城市抽任务,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清市建涛干鲜调料门市部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29号,本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临清市建涛干鲜调料门市部被抽检香蕉的检验报告(A2240322009148005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号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要求该单位立即对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以及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建涛干鲜调料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168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建涛干鲜调料门市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限期整改。


二、临清市八岔路镇树伟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山药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5号,配合聊城市抽任务,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清市八岔路镇树伟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29号,本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临清市八岔路镇树伟蔬菜水果店被抽检山药的检验报告(NO:A2240322009148001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1.9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号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要求该单位立即对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以及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八岔路镇树伟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山药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70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八岔路镇树伟蔬菜水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限期整改。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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