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事   2024-11-14 11:48   黑龙江  
大庆高新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国英与被执行人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黑06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52102198206041270,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环城路湖滨教师花园E13-3-602室。
涉案标的额:140,540.00元及迟延履行金。
如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支付执行回款的10%兑付悬赏金。
电    话:0459-6679545  17804598262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路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


责编:贾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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