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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消防条例》
已于2024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后针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有何变化和亮点
今天,河北消防继续为大家解读
▲
解读十:进一步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中“法律责任”一章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新增罚则8条,分别涉及自动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重点场所未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承包、租赁、共用各方未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违反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
具体如下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书面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或者警告。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编辑:常添媛
责编:兰燕捷
审核:于 茜
校对: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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