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八批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专刊)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63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并改装电动车。2024年3月1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若干电动自行车、1台已改装好的电动摩托车及用于改装的零配件。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改装的经营活动,已查明违法所得30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二、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电动车行隐瞒“机动车”属性销售电动摩托车案
2024年9月1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电动车行隐瞒“机动车”属性销售电动摩托车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消费欺诈。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部分电动摩托车时,未充分告知消费者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并违规为消费者购买的电动摩托车办理临时号牌。根据相关政策,电动摩托车不得办理临时牌照,应依法取得机动车牌照并持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隐瞒所提供的商品属性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车行擅自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年8月9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某车行擅自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的宣传牌上标称电池型号为72V 25AH,但两款车辆的合格证上标注的额定电压均为48V。经查,当事人自行拆除原车电池仓内的挡隔板,并在仓内安装6组12V蓄电池,改装后电压为72V。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仁里镇某车业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8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仁里镇某车业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台县仁里镇某车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送检。经检测,送检车辆的“整车质量”“鞍座长度”“鞍座高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戴琪 审稿:姚成润 监制:周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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