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涉企经济犯罪案——合同诈骗

政务   2024-10-15 15:5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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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近日,宁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经查,辖区内赵某通过郑先生发布的借款信息,以其农商行2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需偿还贷款为由,向郑先生所经营的山东某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赵某遂通过伪造的个人征信,与郑先生签订合同,取得20万元资金,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经过缜密侦查、耐心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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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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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拓展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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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建议

  (一)核实交易对方人员、单位的身份

若交易对方是自然人的,可以通过查验身份证、查验其自称身份的有关证件、证明文件,并可以通过登录政府网站等政务软件查询核对。

若交易对方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还可以通过查验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能有效查询身份、资质证书的网站查询核对。

通过多方渠道,核实交易对方的信息,防范有关人员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二)核实交易双方人员、单位的履约能力

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未履行的民事判决、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记录并与在商业经营过程中了解的相对方信息相结合,理性判断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

(三)核实交易对方的财产证明

若涉及车辆租赁、车辆抵押、房产抵押、其他财产担保或者需要交易对方提供财产证明的交易项目,可以通过要求对方登录有关政务软件及政府网站查验电子驾驶证、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其他财产登记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本企业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政府机关查询、打印相关财产证明,了解有关财产是否存在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已经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财产抵押、质押的登记手续。

(四)进行必要的调研

可以结合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重要程度,在决定进行交易、付款之前,派员前往交易对方的办公地点、工厂、仓储场所、项目地点等现场进行调查,或通过行业协会、商户、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了解,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调研。

(五)保留交易证据

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审核,明确合同主体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往来银行账户信息、付款期限、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交易过程中,妥善保管双方签订的合同,保留交易对方提供的宣传册、样品、证件副本,保存交易往来的有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记录,并保存其他相关证据。

(六)诚信履行合同

企业对于与他人达成的合同,应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若出现纠纷应与合作方妥善沟通,共同营造重约守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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