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铺子被举报产品重新上架 举报博主回应

文摘   2024-11-20 19:24   北京  

11月1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结合两地(安徽、河南)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回函以及该局调查情况,10月30日该局接举报人反映的,良品铺子工业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的“‘桂香坚果藕粉’未标注木薯淀粉但检出木薯成分”,“‘酸辣粉’未检测出红薯成分”的问题并不成立。
当晚,良品铺子官方微博也发布澄清公告称,网传良品铺子“配料表造假”相关视频、图文等,均为严重失实信息,称已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对2名举报人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法律责任。
公告中还称,良品铺子及生产商、原料商第一时间自行送检在仓在售产品、追溯过往检验报告、核查供应链情况,截至11月15日,调取和送检的相关产品和原料共计输出多份检测报告,包含举报人投诉同批次产品,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结论交叉验证显示产品合格。
记者注意到,11月18日晚,举报人之一“松哥打虎”发布微博回应,称“别急,我们手里有几百个样品,我们一一送检。”
在回应视频中,举报人提出,根据通报,市监部门存在“没有对其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回应”,“在未确认举报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显然不当”,此外,市监部门也未扣押涉案商品,未进行抽样网络购买,或从消费者手中抽样等。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职业打假人基于真实的怀疑和合理的证据进行举报,且在举报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敲诈等不当行为,那么其行为是合法的。
职业打假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来判定。如果打假人送检的样品确实是良品铺子品牌的商品,没有进行调换,并且送检机构是符合资质,且打假人主观并未有诬陷的故意,那么打假人的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
但是如果打假人为了诬陷良品铺子品牌而故意送检非良品铺子的商品,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赔偿良品铺子因为此次事件中名誉权受到的损失,打假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良品铺子品牌的名誉。给企业造成损失严重的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职业打假人与普通公民有很大区别。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职业获利且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普通消费者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业打假人可能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在公开举报时都要注意确保举报内容真实可靠,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个人信息和安全,通过正确的举报渠道如向消协或者市场监管投诉。
但是无论是职业打假人或是普通消费者都是以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为前提进行的。因此不应因为职业打假人就带有偏见。
11月19日,记者另检索发现,良品铺子涉事”桂香坚果藕粉”和“酸辣粉"已重新上架,并被置于一个链接中。( 吴陈幸子
编辑:李莹
校对:曹晖
来源:潇湘晨报

扫描关注

官方网站www.cfsn.cn

新闻线索:010-63703078
投诉邮箱:wwwcfsncn@163.com

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官方账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