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3号)、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拟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简称“中小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导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技术中心,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计划2025年首批中小技术中心认定200家左右,力争到“十五五”末实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平台全覆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创建1000家以上。
(一)申报范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二)申报领域。企业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六基”发展目录产品;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产品;或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等产品。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2.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3.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4.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专项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
3.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5.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经公告认定的中小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需实地核实)推荐报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中小技术中心有效期延长三年。申请认定省中小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一)报送方式。请各市州经信部门于2024年12月13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一份),附件1-2可编辑的电子版、PDF版附U盘,报送至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二)推荐和初核。市州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省中小技术中心初核和推荐工作,择优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2024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三)审核公示。我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各市州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审核,对拟认定的湖北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进行公示。
联系电话:87236658
附件: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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