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建设】商都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2024年第9期)

企业   2024-09-11 09:28   内蒙古  

为充分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持续弘扬“蒙古马精神”,保障自治区“五大任务”落地落实,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权益及时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本院严厉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具体名单附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告本人准确的住址、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本院传唤,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及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后3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相关部门推送相应信息,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四、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有规避、躲藏、妨碍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本院将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躲藏、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希望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亲友积极协助、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义务。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474-6815705

                 0474-2263110      



                      商都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来源商都县人民法院

审核:李旻

编发:苏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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