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女,36岁)、邹某(女,35岁)均是某款网络游戏软件的忠实玩家,二人无事便会邀约他人通过该软件进行赌博,但因每人空闲时间不一样,赌博时很难约满赌博人数。于是经常一起赌博的赌客便建议二人通过组建微信群拉人进群的方式进行赌博,且二人可以在每局所赢赌资中“抽水”。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付某、邹某组建微信群,先后邀约60余名赌客进群。付某、邹某共同出资向上线购买“房卡”后,将游戏软件链接发送至微信群中,群内赌客通过链接下载游戏软件,后付某、邹某将赌客拉进该游戏软件中建立的“某某”群聊中,赌客在二人开设的房间内以玩“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该软件具有计分功能,赌博结束后按照软件统计的分数区分输赢,约定赌资大小按照1分1元的标准计算,赌客在线下将收款二维码、所得分数发送到付某、邹某组建的微信群中结算赌资,付某、邹某每局从计分在20分以上的大赢家处抽取3元盈利,如遇赌客不愿意支付赌资,由邹某先行垫付后向赌客追要。期间,二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二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当庭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邹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