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战国晚期至秦代墓葬12座,其中11号墓出土竹简1155支,简文近4万字。睡虎地秦简包括《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甲、乙种等十个方面内容,其中法律文书共有611支,占全部竹简的一半以上,在我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律文涉及秦代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
睡虎地秦律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当时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法律条文有《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秦律十八种》最为完整,包含了睡虎地法律条文的主体部分;《效律》是单行法,在前者中有相同的部分内容;《秦律杂抄》共11种,主要是摘录的部分律文,有些律文摘录时作了简括和删减。这些律文几乎涵盖了当时的经济、政治、民事、军事等领域。
仅就《秦律十八种》而言,《田律》《厩苑律》《仓律》是农田水利、山林、牲畜、粮食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这是当时秦统治和进行统一战争的根本经济维系。《金布律》《关市律》是货币流通、市场交易与财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是秦代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工律》《工人程》《均工》是手工业生产与管理方面的法律,为秦的规模化、标准化手工业生产与管理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规范。《徭律》是徭役征发方面的法律,与当时国家、地方工程建设密切相关。《司空》《置吏律》《内史杂》《尉杂》则是关于官吏选拔任用、具体职官职责等方面的法律,展现了秦中央与基层的治理能力。《效律》是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法律,是考核官吏的一种制度与做法。《传食律》《行书》分别是关于驿站公务接待、公文传递的法律规定,是公务行为的一种规范。《军爵律》是商鞅变法后实行二十等爵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激发秦军作战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属邦》是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法律,为秦统一前后的民族融合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答问》根据内容可分为187条,简文通过问答方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做出明确解释,应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封诊式》分25章,除《治狱》《讯狱》是对官吏审案的要求外,其余均为各种案例的公文记录格式,既有县或县级机构的平行文书,也有乡呈县的上行文书。其所收治狱案例,涉及面很广,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秦代社会的真实面貌。
从《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之字、词、句的表述方式等特点看,这些秦律的形成时间有早有晚,最早大约在商鞅变法后,最晚也在秦始皇时期。而从《效律》的部分内容重复等情况看,这些法律条文很可能大多不是全文,而是部分律文的摘录,但这些内容足以让我们窥见秦律之一斑。
揭示秦律具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
睡虎地秦律不仅有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法律条文,还有较为详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以及指导司法判案的文书程式,这些都表明,秦律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条文等所呈现的时代早晚不同,既显示了秦律的历史连续性,也有律法不断完善的创新性,这也是秦以法立国的基础。如《法律答问》中的“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也”,即出现于秦献公、孝公之后;而律文中多次出现的“里典”则是因避秦王政讳由“里正”变化而来,其时代显然在秦王政之世。
《法律答问》是秦的一种法律形式,采用问答方式,通过以案说法,对定罪、量刑、适用原则及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都作了具体说明,能通俗易懂地传达秦律的执行效果。而其中的许多律文记有“廷行事”,说明按照成例判案已成为一种制度,是时人遵循的一种原则,同时也能用实际制例纠正法律条文中的一些不足或需要修正、补充之处。这些答问的内容和判案成例也便于实际操作。
秦律的法律规定十分细致,如《效律》对度量衡出现误差的处罚就设定有多个参考指标;《传食律》对到驿站休息的不同等级、爵位的人员饭食供给也有详细标准。同时,法律条文的规定既有严格甚至残酷的一面,也有人性化的一面。如《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隄水泉。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网,到七月而纵之。”而“唯不幸死而伐棺椁者,是不用时”。
睡虎地秦律还创下了多项历史之最,如前述《田律》关于禁止砍伐树木等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保法律规定;《封诊式》中《贼死》《经死》等篇是迄今最早的法医检验记录,比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即我国宋代的《洗冤录》早1500年,还有最早的刑事侦查文书;《封诊式》的《疠》篇则有最早的传染病防治记录;等等。
见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
睡虎地秦律是中国迄今发现最早、最完整的法典,无论是古代对于秦律的传承,还是今天对秦律的借鉴,甚至对它的多角度、全方位研究,都彰显了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完整保存下来者以唐律最早,隋代以前的律文,现存者缺失较多。西汉初,萧何依照秦法制定《九章律》,之后的历代法律大多以其为蓝本,被誉为律令之宗。秦律则是《九章律》的基础,它所确认的法律形式、原则、制度等,对后世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而睡虎地秦律的内容保存较好,极大丰富了今人对秦律的了解,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以《田律》为例,目前所发现的秦律时代最早者、四川青川郝家坪秦武王二年(前309年)木牍的内容就是《田律》,但其内容单一。睡虎地《田律》已有了较大发展。而在同为睡虎地墓地的西汉早期M77同样出土了《田律》竹简,其关于严禁砍伐树木等的律文为:“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鷇,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鳖、置穽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椁者不用时。”可见这条律文与秦简前述《田律》的前后传承。
睡虎地秦律条文在时代上跨战国晚期至秦始皇时期,正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初建时期的产物,它对统一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而西方早期法典——《萨利克法典》,颁布于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的创始人克洛维统治后期(约507年—511年),发源于法兰克人萨利克部族中通行的各种习惯法,比秦律晚700多年,其内容还夹杂着许多习惯法。
从秦律条文及其解释、成例等方面看,不少内容与今天的理念相符,为我们提供了历史借鉴,如前述《田律》关于不准砍伐树木等的规定类似于今天的“十年禁渔”,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置吏律》《传食律》则有传承至今的官员调任后不能带下属、公务接待设定标准的规定;《法律答问》甚至还有秦律关于“见义勇为”的强制性要求等。
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后,引起了轰动和研究热潮,研究领域除了对简文的整理外,还有秦律分类、律文解释等专题研究,以及秦代法律所展现的整个社会和国家治理层面的综合研究等,形成了大量学术成果。秦简在欧洲、日本等地也引起很大关注,对推进人类文明研究尤其是人类法治文明研究产生了世界性影响。
(作者系湖北省博物馆副馆长、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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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刊载于《学习时报》2024年11月29日第6版
本期编辑: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