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被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检验类型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为TD1(不含防爆型)。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中旬,以每台672元的检测价格受理使用单位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学府家园9台在用乘客电梯的检测业务。2024年4月18日中午,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袁某、郑某某对学府家园3幢3单元(4#)1台产品编号F8N07087的乘客电梯开展检测服务。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未发现前述乘客电梯轿厢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错误(标示产品编号为F8N07089),即通过扫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便开始检测。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未对A1.2.2.4缓冲器、A1.2.7.1门间隙、A1.2.7.7门的锁紧与闭合、A1.3.4.2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电气安全装置等关键检测项目开展检测,未对A1.2.3.1主开关、A1.2.5.3悬挂装置端部固定、A1.2.7.8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1层)等一般检测项目开展检测。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袁某、郑某某对上述未检测项目直接判定为“符合”,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4月22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检测结果对前述乘客电梯出具了报告编号为浙NBJCT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相应要求”。另经查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前述乘客电梯开展检测服务的责任人员为袁某、郑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朱某某。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672元。
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构成了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72元;(二)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672元。
鉴于检测服务责任人员袁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袁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鉴于检测服务责任人员郑某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郑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鉴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朱某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朱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案例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受理使用单位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为办公楼【L26]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2024年3月2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派遣检测人员刘某某和钱某某对上述电梯开展检测服务。检测过程中,电梯机房通道门和机房其他地方没有警示标志。同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告知使用单位该电梯"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无。"。2024年3月5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检测结果对上述电梯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报告编号:浙NBJCT202400785),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其中“A1.2.1.2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检测结果:符合",检测人员为刘某某和钱某某,检测日期为2024年3月2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使用单位收取检测服务费用860元。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梯开展检测服务的责任人员为刘某某和钱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朱某某。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分局认为: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为办公楼【L26]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开展检测中,检测人员刘某某和钱某某在电梯机房通道门和机房其他地方没有警示标志情况下,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告知使用单位该电梯"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无。",同时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对“A1.2.1.2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作出"符合"的结论,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刘某某和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刘某某和钱某某构成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综合案情,决定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6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860元。
对检测人员(直接负责人员)刘某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综合案情,决定对刘某某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对检测人员(直接负责人员)钱某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综合案情,决定对钱某某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综合案情,决定对朱某某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广东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