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示
一、收费项目: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依据:《霸州市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文
三、收费范围:市区范围内
四、收费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营业交通工具等。
五、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或个人通过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或者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费。
七、监督举报电话: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316-7239728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示
一、收费项目: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依据:《霸州市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文
三、收费范围:市区范围内
四、收费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营业交通工具等。
五、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或个人通过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或者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费。
七、监督举报电话: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316-7239728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霸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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