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后“培训”应当如何做

文摘   2024-10-28 17:39   北京  

作者:程阳、刘佳芳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培训”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在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约定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如果采取“培训”方式展开后续工作时,该如何操作才能经得住司法考验呢?

01

从培训的目的是切实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对“培训”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2023)辽02民终2963号一案中,法院比较好的阐释了如何理解“培训”,法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进行的培训,其法定内涵应为给员工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商业机会,切实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

本案中,某公司给陈某制定的培训计划并无具体、实质的培训内容,仅为笼统的每周一次“工作总结和指导”,其部门经理向陈某每周布置的工作目标,属于履行部门经理工作职责,不包含绩效改进计划中的培训事项。不仅如此,某公司给陈某下达的订单指标也从2020年的人民币2,737万元提升为2021年的人民币4,024万元,客观上增加了陈某的工作难度,在陈某按照公司安排将客户转交给其他员工的情况下,公司甚至未能定期向陈某发送license的报表,不仅未有任何帮助、培训、提升陈某工作开展及业务能力的相关内容,甚至为其正常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因此,某公司向陈某下达的绩效改进培训计划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关于“培训”的法定含义。

02

通过培训时间的长短对培训适当性进行判断


既然培训的目的是给员工更多机会,让员工能胜任工作,培训时间就会是一个重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在周某与无锡某公司、感知技术无锡公司劳动争议((2018)苏0214民初937号)案中,法院认为,即便周某不能胜任工作,高科公司仅提供培训时间两天,且培训内容为产品与项目的培训记录,内容上及对象上均不具有针对性,且周某未参加培训,故未达到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高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03

培训内容是针对不能胜任工作培训的设置至关重要

1.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或者绩效改进计划,过程中有指导,该种培训获得法院认可

在某公司和郭某劳动争议((2021)沪0104民初25050号)中,2019、2020年期间,郭某存在未按要求提交客户拜访报告、拜访计划及未及时回应领导工作要求等情况。上级江某基于郭某上述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情况,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在2020年12月通过电子邮件向郭某发送了绩效改进方案,列明不足之处并制定了具体改进计划,其中载明各类报告需要包含哪些内容,系上级结合郭某的个人情况所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但郭某此后仍然存在未及时提交客户拜访报告、拜访计划且未按主管要求提交区域分析报告的情况,且拒绝上级要求其完成区域分析报告的合理工作布置。某公司以此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合法解除。

2.如果培训内容与不能胜任内容无关的,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

比如在(2023)浙0304民初735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结果上看,被告从综合岗转至业务岗,从事汽车销售等营销活动,每月销售业绩并未达到公司的要求(暂且不论考核标准是否合理),公司应当对被告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公司虽于10月11日对被告进行了培训,但内容为评级规则及薪酬政策方面的培训,并不涉及销售技能等提升工作能力的培训,公司亦确认培训旨在调动被告的工作积极性,本院认为该次培训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培训”。

3.如果公司有相关胜任工作培训的制度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培训”

在(2024)云民申507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某某财保昆明支公司提交的培训证据,主要有培训的现场照片及告知于某宏参与培训的函件、短信通知截屏及签到表。而按照《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员工岗位胜任力提升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载明,岗位胜任力提升培训应为3个月。申请人某某财保昆明支公司向于某宏发送的《员工岗位胜任力提升培训通知书》亦载明,培训时间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本案合法有效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于某宏实际的岗位胜任力提升培训时间为2021年8月4日至8月31日。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某某财保昆明支公司对于某宏进行了与其销售岗位匹配的胜任力提升的实质性培训。

通过上述案件的梳理我们就可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后的“培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操作中仍然有迹可循。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满足如下要求:(1)培训的时间周期不能过短,具体时间可以结合该员工的工作要求确定;(2)培训的内容不能泛泛而定,而应当根据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3)培训不能走形式,而应当有手段,有措施,过程中有跟进。言而总之,培训不是走过场,而是切实为了员工能够适应工作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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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兰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牵头合伙人。程阳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团队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获The Legal 500 指南推荐,入选ALB客户首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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