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阳、刘佳芳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培训”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在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约定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如果采取“培训”方式展开后续工作时,该如何操作才能经得住司法考验呢?
01
从培训的目的是切实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对“培训”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02
通过培训时间的长短对培训适当性进行判断
03
培训内容是针对不能胜任工作培训的设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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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兰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牵头合伙人。程阳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团队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获The Legal 500 指南推荐,入选ALB客户首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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