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 | 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学术   2024-11-07 12:45   北京  
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统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与实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关键在于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的系统性改革,从制度体系上全面夯实现代化的根本保障,从体制机制上系统破除高质量发展的阻碍,从根本动力上全方位提供可持续性支撑。

高举改革旗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体人民开启了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为重点的农业农村系统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改革顺民心、应民意,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赢得广大农民的支持。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新征程,如何高举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旗帜,守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广大农民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巨大考验,也是今后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推进农业农村中国式现代化需审慎把握的根本方向和原则问题。

以人民为中心,守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要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统筹兼顾全体农民的所有利益,既要保障少数农民的个人利益,更要兼顾大多数农民的集体利益;既要保障农民眼前利益,更要兼顾农民长远利益。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确权等重点领域;“三资”清查、集体产权股份改造、财务监管等关键环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发展形式探索等主要方面,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户一宅”等各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统筹各地区、民族的文化、风俗差异,凸显地区自主性,因地制宜、灵活应对、统筹化解。

在历史遗留问题调处上,特别是对有争议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村级债务、不规范的土地流转经营等问题,必须尊重现实、正视历史,不回避尖锐矛盾、不掩盖问题。要抓住改革时机,创造条件、创新机制,充分依靠村民自治机制,精准到户、落实到人,从根本上逐一妥善解决。既要配套建立化解旧债、纠纷、矛盾的调处机制,也要建立与“三资”确股、股权配置和分红相挂钩的约束、补偿机制。

在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谋划上,应当积极探索村集体和农民闲置资源、资产稳妥有序利用的合理政策、具体方法,突出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双效增收”为抓手,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源、资产处置主导权、优先使用权,激发其“统”与“引”的发展主导地位和作用。探索各种新型农村集体发展合作、联合模式,健全多元化的集体收益共享机制。

谋定改革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是根本着眼点,获得少数有分歧农民的谅解是底线思维,如此才能将改革风险降到最低、矛盾化解在内部。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战略、战术谋定,大到体制与机制、政策与制度的顶层设计,小到各项具体的原则、标准、办法的细化与落实,需要充分考量历史文化、客观实际、风土人情等综合因素,结合理性的判断和科学的方法,才能够厘清边界、划清权责。

农村建基在“熟人社会”伦理之上,农业农村各项改革的微观领域所牵扯的利益纠葛、邻里纠纷,“解铃还须系铃人”。农民有自己的行事思维与逻辑。他们信奉宗族伦理,有一套自我认同的标准,对其中的历史渊源、关系起源了然于胸,讲究“既成事实”与“约定俗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什么标准;宅基地确权的合法面积定多少,多宅、超建面积如何核定,是否实行有偿及收费标准定多少;农村债务化解如何与“三资”确股、股权配置与分红相挂钩;集体产权如何分配、提留与分红比例如何划分;等等,需要正视村史民情和合情合理的既定事实,稳妥地统筹化解,不能草率处置。有关改革的各项原则、标准、办法,应当将抉择权交给广大农民,辅以构建凸显农民中心地位的弹性抉择体制、机制与配套制度,由农民集体商议、共同抉择。

共担改革大任



广大农民是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主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广大农民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主动参与。广大农民的参与,应当是全过程、全领域的充分参与,不是“蜻蜓点水”,也不能“走过场”。引导、激励和支持农民以改革主人翁的身份广泛而有序地参与改革,应当是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应当突出分类化的多元参与。农民群体涵盖广泛,优势与不足相异,必须量体裁衣。无论是危房拆除、土地整治等项目施工,还是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各领域,可从青壮年中选拔品格优良的代表,有序引导他们与专业机构人员联合、与各级党员干部携手,全程参与到改革的具体行动中。应当尊敬并仰仗有威望的老者和优秀的留守妇女,借助他们在村落中的话语引导、行为示范影响力,有序引导他们参与到改革的监督、历史问题的清查、矛盾的调解等各环节。

应当突出组织化的复合性参与。原子化的农民需要组织来黏合,从而聚合组织化的高效能。农民的组织化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突出分类而有序的引导和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根据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行动要求,构建以工作小组、专班、委员会为形态的组织,注重行动与监督的相互独立,突出改革组织间的交叉与互补。对衔接度高、嵌套性强的各项改革,可共设或整合组织。明确农民参与的回避原则、素养要求和行动标准,引导农民复合性参与各改革组织。

应当遵循自愿自荐的民主参与原则。谁参与,参与什么改革组织,应当以村、组为单位,由农民自主推荐、民主投票、集体表决。不宜强迫、命令,防止村“两委”不作为。此外,要重视构建农民参与激励机制,探索评优评先、经济报酬与实物奖励并重的激励方式。

客观评判改革成效



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成功与否,成效大小,取决于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根本守护,是否在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等,这些都必须让农民自己来评判。

应当建立有效的体制、畅通的渠道、高效的机制、健全的制度。进一步优化以政府和第三方机构评估为主的现有改革评价体制,建立起以农民的直接评价与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相结合的多元复合评价体制。在指标和评分权重上,突出农民直接评价的地位,给予应有的偏重。创造农民改革论证现场、实施现场集体评判改革,以及为改革建言献策的可行渠道、创新形式。探索构建农民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改革的意见与建议反馈渠道、回应机制,农民改革成效评判与纠偏、优化调整相衔接的耦合机制,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应当配套建立农民积极参与改革成效评判的保护机制和约束机制。制定和出台鼓励讲真话、讲实话的保护性制度,同时保护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改革成效的客观评判。此外,建立虚假评判、串通评判惩戒机制,对少数不良动机分子给予应有的震慑,帮助受蒙蔽的农民纠正错误观念。

(作者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分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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