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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取租金后“跑路”
房东一纸诉状要求租客支付租金
针对中介的违约责任
租客应当承担吗?
近日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判决驳回房东的诉讼请求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房东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期限36个月,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即房屋占有使用费1700元,按季支付。当日,张某将案涉房产交付该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与租客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共12个月,房租每月1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向中介公司支付1.2万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然而,自2022年12月后,房东张某再未收到该中介公司支付的租金,且与中介公司失联,无奈之下张某将租客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3年1月起至搬离之日的房租。
法院审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在出租或租赁房产时,要注意核实房产中介的资质、信誉度和房源渠道。对出租人而言,切莫轻信高租金的谎言,应及时了解同时期、同区域房源的普遍租赁价格,勿因贪图高价而落入不法中介的圈套。而作为租客,应尽可能选择直接与房主签订合同,如遇“二房东”,则要注意甄别出租人“长租期优惠”骗术,对于一次性交付半年以上租金的情况要擦亮眼睛,避免损失扩大。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