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期《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2024年10月出版
荐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
支付责任
文/单晓红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处长、二级巡视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从单位缴费划转记入部分、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待遇年龄后,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为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激励功能,提升其运行效率,需要界定并厘清个人账户的支付责任。
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方面,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是影响支付金额的重要参数。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1997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曾将计发月数固定为120;200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此进行了调整,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60岁对应计发月数为13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与上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参保人员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逐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扣减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比例的金额,储存额扣减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应金额,由此产生了个人账户超额支付。
在社保基金管理实践中,曾尝试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单独会计核算。1999年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两个明细科目,但未作强制性规定。在2017年修订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对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核算不再作专门规定,相关数据通过个人账户业务系统予以记录。
当前,我国已进入长寿时代,2023年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6岁,远超养老保险制度中设定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为此,需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责任,并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人账户支付权责不匹配,受人口老龄化、长寿化、待遇调整等因素影响,个人账户超额支付部分由基金承担,个人缴费义务与享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权利不对等;二是政府责任、基金责任、个人责任界限模糊,相较于按实际计发月数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超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被高估;三是制度缺失造成执行层面的随意性,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超额支付部分没有明确列支渠道;四是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超额支付感知度不强。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管理:
一是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及时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做到各项待遇支付于法有据;二是强化参数管理,建立与国家人口预期寿命协调的计发月数调整机制,科学编制社会保险经验生命表,强化社会保险长期精算,坚持精算平衡;三是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厘清各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边界,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科学界定个人账户属性、模式,探索引入生存年金方式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五是进一步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客观、全面、充分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六是正向宣传惠民制度,为长寿时代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让参保人员有更好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邹萃)
新媒体编辑/金恺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