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是好经,可惜……

民生   2024-11-27 16:59   河北  

据官媒报道,沧州市住建局已装备上公共收益资产盘点系统,用于监管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等事项,让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更规范、更智能(详情点击蓝字浏览<下同>《事关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管,沧州将开展试点!)。

毫无疑问,该消息是好消息。不过,貌似忽略了一个实际问题:沧州926个住宅小区(数字来源于《名单公布!沧州915个住宅小区纳入2024年物业管理考核!)有多少具备条件呢?没有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会自觉、主动、毫无保留地上报本小区公共收益资产的产生主体、合同依据、金额、支付周期等情况?说一句令人失望的真话:估计是痴心妄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均有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相关法条,其中《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明确“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6条明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第二款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现代汉语词典》中“应当”的解释与“应该”词意相近,表示理所当然。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

所以,“给予指导和协助”,不是可有可无、可指导可不指导、可协助不可协助的问题,而是必须协助、指导的问题。这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必须遵守。

但现实中,很少见到官方(指社区、办事处、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动心思帮助业主排忧解难的。每逢业主们动议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时,某些单位、某些人总是推三阻四、气急败坏……啥也不说了,各小区情况不同,大家都心知肚明。

“好经”不能念歪了。“看沧州”从不否认市住建局上述举动的好意,用大数据监管是方向也是趋势,但凡事要分清先来后到、轻重缓急,眼下,相关部门最紧要的是有必要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尽早指导和协助成立业委会,这对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密切官民关系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希望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能够听民声、察民情,为召开业主大会尽心尽力,为成立业委会把关助威!您认为“看沧州”说得有道理吗?您有何见解和建议?欢迎拍砖留言、谢谢阅读关注。

沧海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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