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惑】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酸甜苦辣咸

情感   2024-10-21 21:03   甘肃  


今天的文章有点长,也有点琐碎,更有点家长里短的韵味,不论如何,都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心心念念。

社区矫正,其实很多人还是不怎么熟悉的。这与宣传力度有关,与不相干有关,也与这项工作的年轻度有关。社区矫正具体是一项什么性质的工作以及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是什么,以前的文章(【不惑】从安置帮教说起)中都有介绍,知者自知,不知者也无需知晓(有些人一辈子都不会与此打交道)。简而言之,这项工作的风险程度也是司法行政系统算得上是数一数二的,甚至要超过监狱。毕竟,监狱干的是高墙内的工作,有监狱警察,也有武警,看管着。《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现实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伦不类,监管的是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也就是罪犯),身份上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甚至仅仅是劳务派遣人员。即便是行政执法,也是要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而作为刑事执行的社区矫正,却被不具有执法身份的工作人员去执法。这是个比较尴尬又可笑且不严肃的问题。至于《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规定,想都不敢想。
为什么会去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呢?其实初衷也仅仅是好奇加上具有挑战性,因为之前也没有接触过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具体工作,而且一直做的是侧重于务虚性的纸面文字工作。好奇归好奇,干好一项工作的前提或者说是基础,肯定是要了解他、清楚他、弄通他,这也是底气十足的根本,而学习则是前提的前提。
要熟悉社区矫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是总则,《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是抓手,必须要烂熟于心,也是干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禁止令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是有益补充。其他诸如调查评估、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更是需要关注执行落实的。当然,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法律法规需要在具体工作中检验效果和理解执行的。法规条款仅仅是常态化条件下的合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对号入座,而是需要灵活应用,关键是要让法条“活”起来、“动”起来,这种“活”“动”也必须在法治化轨道上,而不是自以为是之下的。对条款的理解也是因人而异的,更是比比皆是。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按照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标准寻求最大“公约数”,使之更符合立法精神。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准是基础也是底气,接下来就是在底气十足的基础上担当作为。重新犯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知者无畏,不去履职尽责,“想作死,神仙来了也救不了你”。前车之鉴又不是没有,远处的不要说,即便是在东乡,两年之内就有人被党纪处分,警示还不够吗?我说重新犯罪并不可怕,是因为《社区矫正法》第一条里就开宗明义的说了“预防和减少犯罪”,而不是“杜绝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了立法者也是知道杜绝不了社区矫正对象不再犯罪的。《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六项需要问责的事项:(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除了这些事项,只要工作人员是履职尽责了是可以被免责的,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里是明确规定了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不能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知道了这些,你还怕什么?怕也是心里有“鬼”,这“鬼”就是吃了不该吃的,拿了不该拿的,喝了不该喝的,收了不该收的,然后做了不该做的事。我是相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但我相信了不算。真到了那时候,你要让上级组织相信你是清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不准违法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变更事项;不准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不准徇私枉法办理调查评估案件;不准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的财物和宴请;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准隐瞒不报影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要事件。)你又不是不知道说一千道一万,打铁还需自身硬,你硬了,何惧魑魅魍魉。不要因小失大,否则肠子悔青也无济于事。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的健全完善是一件精益求精的工作,也是你是否履职尽责的见证。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顺顺利利从司法行政机关解除社区矫正“毕业”,或许,档案的重要性不那么明显。一旦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履职了,工作档案就是你的“保护伞”,否则,就是你的累累“罪证”,更有可能罪加一等,这是非常明显不过的事。如果履职的印证资料都没有,你的辩解又从何说起,也肯定是苍白无力的。说社区矫正是“长牙齿”的工作一点也不为过。
有时候,很多社区矫正工作耍些小聪明,自己违规操作,还装作不知道法上有规定。小聪明可以耍,可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后果要做好承受。你知道或不知道,《社区矫正法》就在那里盯着你的一举一动。学习是第一位的,不懂装懂不可取,知而不为更不可取,要对得起自己的职务,要看得起自己的岗位,要值当自己的碎银几两。说一句题外话,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在认识有一个误区,把执法等同于执行单位制度规定,导致随意性很大、违规性增多。不正确执法,那就是违法,违法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而不是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这种认识应该及早消除。而产生这种认识,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轻究的产物,这不是“宽容”,而是纵容。社区矫正执法也是如此。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不足以及专职不专是制约实现“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目标的一大因素。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多,很少有达到省州要求标准的,达到也仅仅是数量符合要求,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也不一定履行的是司法所九项职能,还要统筹干好包村包片、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等乡镇眼里的“中心工作”,社区矫正往往被置于副业的位置。社区矫正对象少的当成副业来干也无妨,社区矫正对象多的恐怕悬,日报告、周报到、月考评、月学习、月劳动以及请销假等等,怎么可能一个“统筹”解决的了。据闻附近一个县某乡镇有社区矫正对象80多名,工作人员满打满算也就三人,按照法律规定,你根本不可能依法依规社区矫正,“达摩克利斯之剑”挥之不去,即便是996,亦或是白加黑、五加二,也是做不到上级“要求”的,打折扣是肯定的,这也是所有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坎”,绕不过去,社区矫正工作有时候真的是履职尽责了全拼运气。一直在强调,司法所长要把主责主业扛在肩上抓在手中,稍有不慎就会被“咬伤”,作为直接责任人,轻则党纪政务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直至锒铛入狱,这不是危言耸听,已有太多前车之鉴,毋庸置疑。听过有些司法所长直言,干好乡镇安排的中心工作“前途似锦”,反之亦然。这是大实话。但我想说的是干好职责所在就会锦上添花,也是双保险,更是双赢。干不好的代价大家也是心知肚明的。
其实,司法所工作和乡镇工作是不矛盾的,更是互为保障和促进的。司法所长履行好司法所九项职责,尤其是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是给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和保驾护航的。有为才有位,这在基层尤其凸显。不是所有的司法所长都在“不务正业”,部分司法所长还是在专职履行自己的职责,乡镇也没有安排其他工作,主要还是司法所长自己给力,一是主动作为,没有给乡镇中心工作添乱;二是担当作为,全力化解矛盾纠纷,没有给乡镇主要领导增加“烦心事”;三是积极汇报,求得乡镇主要领导理解支持。一些司法所长从来不给乡镇主要领导汇报司法所工作以及司法所工作的重要性,不主动开展工作,不为领导分忧解难,工作滞后被通报就诉各种艰难困苦,不说自己的不作为,只会埋怨吐槽,从来不从自身原因找差距找短板。同样的司法所长,有些所社区矫正对象20多人,也把工作干的有声有色,反而是社区矫正对象只有个位数的司法所长天天在唉声叹气,真的会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吗?我还没有发现。乡镇领导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中,加强工作力量的方面,司法所长抓主责主业方面,都有积极的变化。话说回来,乡镇工作的岁月静好,也离不开司法所长和七站八所负重前行的功劳。想说的是,希望被越来越多的乡镇负责人重视司法所,越来越多的司法所长真的被专职专用,成为乡镇社会治理“烦心事”的拦路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剂”。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一点为民情怀。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并不可怕,怕的是浪子不回头。这就需要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为民情怀。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使他们遵纪守法,并进而带动周围亲戚、家属和朋友们知法遵法。一方面要认罪悔罪的角度让他们成为缴纳社保、医保的示范户,不能把社区矫正同服从基层组织政策割裂开来。一方面还要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净化社区矫正对象心灵,让她们有一种荣誉感和认可感。一方面我们要用足用活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执行地变更,尤其是家属不在户籍地居住的以及务工、居住地变化的,更应该以人为本,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原则,原执行地和拟新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通力合作,确保执行地变更顺利实现,而不是在《社区矫正法》限定的基础上人为的自设准入条件,不断拔高变更门槛,这不符合立法精神。
就像我们在今年变更的六名社区矫正对象那样。其中三个案例比较典型。一个在户籍地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需要每两天去州医院透析化疗,等待肾源移植,父母亲、妻子和子女分别在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务工、上学,只有他在东乡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为此妻子辞去工作回来照顾,局所知晓后,联系陕西省西安市某区司法局进行了执行地变更。一个是孤儿,犯罪之前在兰州经营一家手抓打包店。被法院判决至东乡进行社区矫正,导致没有收入来源,家中生活举步维艰,夫妻关系紧张。局所知晓后,联系兰州市某区司法局进行了执行地变更。还有一个是,东乡户籍地只有他一个人,父母亲、妻子和儿女都在兰州市居住务工上学,社区矫正前,该社区矫正对象在兰州经营一家租赁车行。在东乡矫正后,吃住困难,且夫妻关系濒临危险边缘,在户籍地继续执行社区矫正不利于社区矫正也不利于融入社会。基于此,局所联动,联系兰州市某区司法局历尽波折才成功办理执行地变更。
我们发现,很多需要执行地变更的,源头上完全可以解决,从而节约司法行政资源。一方面是很多社区矫正对象怕居住地人生地不熟在调查评估阶段被不同意社区矫正从而被判有期徒刑,所以对法院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说实话,只说户籍地,加上调查评估人员走过场,导致人地不符,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就申请执行地变更。一方面是法院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问询社区矫正对象时不细致不负责,往往以户籍地为执行地草率决定,导致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工作量加大,有时候因为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壁垒,造成执行地变更失败,增加了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等违规行为和重新犯罪的几率。在这方面,上级部门应该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关于执行地变更规定,制定出台执行地变更细则或指南,把人为因素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执行地变更更加依法依规便捷进行,而不是一级一级协调,很费劲的,而且效果不一定理想。
跨县市外出审批,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和执行地变更一样的事项,一个是直接转到县外了,原执行地不用操心了,可以说是万事大吉。一个是暂时有期限的到县外了,因为经营活动或外出务工,又不符合执行地变更条件,只有跨县市活动了,但是需要执行机构继续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尤其是对需要继续学业的社区矫正对象,更要以人为本,充分应用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竭尽所能保障他们上学就读的权利。保障一个学生上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升起一个家庭的希望。在这一方面,要有所担当,犯罪不是犯终身,服刑已是代价,监管是一方面,教育更是首当其冲,两年多时间里,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继续就读高中,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已大学毕业(已解矫),三名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大学就读(其中一名已解矫),无一辍学。也是一件还有成就感的事。还有一件具有成就感的事,就是动员组织很多社区矫正对象在在矫期间陆陆续续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很积极,参加了多项培训并取得多项证书。我说,技多不压身,社区矫正期间就是你们“韬光养晦”、“卧薪尝胆”的时间,不要碌碌无为、浑浑噩噩,本事学好了,期满就可以多个选择,那时候真的是“天高任鸟飞”,之前就要老老实实待在东乡县域内。

从事任何一样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工作的熟悉,工作的理念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起初,我也是认为调查评估时,能不同意的就不要同意,竭力规避风险。后来,思想观念也变化了。因为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对象年轻化,或许我们的一个疏忽或不担当或推卸责任,就有一个罪犯进入高墙内服刑,对本人、对家属有时候就是灭顶之灾,或许面临妻离子散的现实。所以在之后,一直要求,只要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经常居住地在户籍地的、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应纳尽纳,能挽救一个是一个。一直在强调,不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仅仅是作为一项工作来抓,也不要怨声载道的去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社区矫正工作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一项行善积德的工作。当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顺顺利利从你的监管教育下如期解除社区矫正而“毕业”,你应该有一种荣誉感和成就感,你成就了他的另一种人生,你也成为了他人生旅途上的贵人。只要你享受做事,真诚付出,世界就会用它的方式回应你。

我们常说,严管就是厚爱。这句话对社区矫正工作同样适合。人情社会,很多时候在所难免。但是要明白的是,听从招呼去放任社区矫正对象不是关心关爱,而是纵容和祸害社区矫正对象,让他们产生一种出了事会有人擦屁股,从而更加的肆无忌惮,结果就是不服从监管规定直至进入监狱大门,那时候打招呼的人会后悔,听从招呼的人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比起监狱那些失去自由的罪犯,社区矫正对象够自由了,人心不足蛇吞象,贪婪地结果绝对是自掘坟墓。
社区矫正工作本来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应该相向而行、双向奔赴的工作,在实践中很多地方被少数工作人员演变成要么是严管到底,要么是放任自流,或者是社区矫正对象与工作人员“斗智斗勇”,想尽一切办法脱离监管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假外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发现了也不过是被口头批评教育一下了事,法律的尊严被践踏的体无完肤,结局就是风险隐患加剧,“瓦罐不离井口破”,大数据之下只有“自我陶醉”,没有“你知我知”。因此而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的比比皆是,被问责追责的也是如此。尽管有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也是咎由自取。就在抓捕的前几天局所还进行了谈话教育,口口声声要“遵纪守法”,之前还带到监狱进行了警示教育,结果是昼伏夜出违法犯罪,等待他的必将是身陷囹圄。很可惜,年纪不大,也是让家人头疼的孩子,或许对家属来说也是一种很痛的“解脱”。与之一起还有一个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谎话连篇,自以为所有的事会有人来善后,不配合社区矫正,在两次惩戒后,加上结婚,最近“乖巧懂事”遵纪守法了。法,不是儿戏。进不进高墙,路都是自己铺的。所以说,我们如果不教育、不监管,这些社区矫正对象因此违法犯罪进了监狱,我们也是罪莫大焉,毕竟他们也是别人孩子的父母亲,也是别家父母亲的心头肉,我们不监管不教育不履职尽责说不通,有时候换位思考能解决许多想不通。

说起调查评估,不都是眼泪,但也有大多数是眼泪。作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参考依据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调查评估,“参考”二字已经决定了它的位置和分量。从实践来看,基本上被司法行政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采纳了,对于不同意的调查评估意见大概率都被弃之不用。于此,有一种“饭别人早做熟了,你只是走走过场”的感觉,而不予同意的往往都是会有重新犯罪嫌疑或不具备监管条件的对象,却被决定社区矫正。有时候,大家都很无奈,觉得调查评估只不过是一项“脱裤子放屁——白烦手续”,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到头来不过是“作嫁衣裳”。由此不是说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是否社区矫正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来首肯,而是对那些不同意的调查评估意见给予尊重和慎重,希望决定和执行不要背道而驰。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发现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泄露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结果,导致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造成骚扰和困扰。泄露的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给人的感觉就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好人做到底”,司法行政机关“恶人办坏事”,好像这时候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裁判“权力”,我也就说说,泄密的事还是少干为妙,事发够你“喝一壶”的。

在现实工作中,通力协作、信息共享是一件很艰难的事。《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不想说每个部门应该怎么做,毕竟社区矫正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各种敷衍塞责不同程度存在于各部门之间。
就拿信息共享这一块,《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但是在实践中,早流于形式还被忽略不计,弱势部门去协调强势部门,不过是被白眼对待。在协调兄弟县市公安局时,被言之凿凿告知“不知道社区矫正法上还有这样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有干瞪眼,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被动被“挨打”。还有更可笑的事,就不在这里娓娓道来贻笑大方了。一切都在磨合中,这也许是磨合过程中需要发出的艰辛了。

做社区矫正工作的,都很无奈,也觉无力,大多数还是想逃离这个工作岗位,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人员不足的因素,问责泛化的因素,政出多门的因素,标准不一的因素,执法身份的因素,等等,诸多因素加身,劳神费心,这很正常。我也为此常常吐槽,但吐槽归吐槽,一刻也不敢放松社区矫正的弦,能多防患于未然就多防患于未然,能治未病就治未病,不要病入膏肓了才乱投医,那是会要老命的。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一项还年轻的工作,还需要各个方面摸爬滚打积累成熟经验做法,这是过程,也是阵痛,需要方方面面来承受。没有前人栽树,哪来后人乘凉。我们既是后人,也是前人,该我们付出的不妨痛痛快快的去付出。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想说的就是,问责不要泛化,不要动不动就不问青红皂白的移送线索,如果移送线索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层出不穷的腐败问题是不是早灭绝了,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如果一味的追责问责,这样下去社区矫正工作恐怕无人敢接盘了,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苗头,谁想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呢。问责的前提是,要问一问,是不是依法进行了保障,机构上的、人员上的、设备上的、经费上的,对吧?不给马儿吃草,还要马儿跑,可能吗?合理吗?重新犯罪就犯了呗,即便是24小时监管也做不到百分之百的杜绝犯罪啊,监狱也有人脱逃,也有人故意伤害,能不能不要滥下不合理的指标呢?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是法律所赋予的,也是为了促进工作,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相关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实现了这个目标。但是,也存在监督标准不一致,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所适从,不知道是按照社区矫正规定来执行还是用监督机构的要求来做,有时候这种监督适得其反,也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苦不堪言、有苦无处诉、诉了也没人解决,不要用别人家的先进来监督我家的常规,也不要用别县的内卷来指责他县的不卷,更不要在人财物保障充足和不充足的市县之间比较优劣,在现有基础上,《社区矫正法》落地生根已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十二分努力的结果。而且,对社区矫正的各种监督,不要仅仅是“盯死看牢”司法行政机关一家,依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也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的事,也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就能完成的,这需要大家齐抓共管,对此《社区矫正法》已是做了规定的。

欣慰的是,在各级组织的正确领导下,在《社区矫正法》的法治保障下,在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大家的思想认识和觉悟都不同程度得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也越来越被大家上心重视。以前那种粗放式监管教育的现象得到有力遏制,风险隐患进一步降低,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问题归问题(【不惑】十问社区矫正),现实归现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如果再加上一点热爱、一点钻研、一点情怀和担当,必定会所向无敌。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要坚信:困难都是暂时的,前途是光明的。
最后,以一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同仁体会收尾: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份纠偏正向、追光而行的育人事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要追求全力以赴、全心投入的精神境界,尊崇用心用情、矫心正形的敬业精神,必须具备如履薄冰、如坐针毡的担当意识。
是为不惑。(既是心得,也是肺腑,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枝叶斋
枝迎南北鸟,叶送往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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