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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是医院永恒的主题。只有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方便医务人员记忆医疗十八项核心制度,现将记忆口诀总结、分享如下:
首诊负责很重要,会诊、抢救不能忘。
一报告,二管理,三查、分级和讨论。
值班、交班要遵守,准入、审核要把关。
注解:
首诊负责很重要,会诊、抢救不能忘。
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报告,二管理,三查、分级和讨论。
一报告:危急值报告制度。
二管理:病历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三级查房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三分级:分级护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三讨论: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值班、交班要遵守,准入、审核要把关。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度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答: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为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应对该患者实施明确、连续的全流程诊疗管理,覆盖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行为,并在患者医疗记录上可追溯。首诊负责制明确了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
答: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答: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涉及医学的各个学科,是以专业化的团队来完成各种诊疗服务流程,医疗机构应遵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各个诊疗服务流程连贯、清晰。诊疗活动的连续性具体体现在(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陪同(含监护)或/及陪同转运,并积极抢救,必要时呼叫专科人员。
(2)对于普通患者,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的除外。
答:(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3)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答: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
答:就诊过程结束的标志有4种情形。
(1)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2)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3)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书面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4)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答:患者从进院就诊,到门、急诊诊疗结束,或住院治疗从住院到出院,在这个全程诊疗过程中,可能涉及门、急诊阶段和/或住院阶段。诊疗阶段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在门、急诊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
答: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答: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答:存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首诊责任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三级查房制度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答:查房是指医护人员在病房里对住院患者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其核心是检查、评估患者,了解、分析与预测患者疾病相关的信息,包括患者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信息,旨在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开展医患沟通等医疗活动。
答:三级查房,重在表明对于每一位住院患者都必须有三种不同级别的医师开展查房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医师队伍和管理体制建立本机构的三级查房和相应的诊疗体系。所谓三种级别,即分别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不同层次或资质的医师,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答: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患者的医疗需求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积极配置相关科室必需的人力资源。
对不能满足每一位住院患者必须有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进行诊疗管理的专业部门/科室,医疗机构可采用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部门/科室合并运行,或实行大外科、大内科管理体制开展医疗活动。确无法满足要求的,应当停止提供相关住院诊疗服务。
答:所有患者必须有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来实施查房等诊疗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不能少于《要点》规定的要求。作为住院患者,工作日每天至少接受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接受查房1次。作为医师,可以一个医师完成查房,也可以几个医师共同查房;其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
《要点》中规定的查房频次是最低要求,科室和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工作需要,对病情危重或病情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患者提高查房频次,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答:患者住院期间,限于病情的个体性和诊疗措施的落实,不可避免地出现病情的变化甚至恶化,定期或根据病情不定期查房是随时、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变化的基本措施,同时,医师的个人专业知识及行为倾向也难以避免存在病情观察遗漏或片面等情况,多人、多次查房是尽量避免这类情况发生的重要手段。
答:查房过程或结果,原则上应当在当天的病历记录中有所体现,病情稳定时可以每2~3天合并记录一次,除了上级医师履行管理职责、审核病历中补录或修改的内容外,不允许倒记(先前的病程记录记录在后发生的病程记录之后)和随意补记(抢救记录除外),病情不稳定时应随时记录。医嘱作为病历的一部分也可以体现诊疗行为的可追溯性,但重要的医嘱(如抢救患者、主要诊疗措施、与诊疗规范不一致的医嘱)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9.如何保护患者隐私?
患者病情、治疗及预后等情况应与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并予以说明,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师和护理人员,按照制度、程序、诊疗指南或规范,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与评估,并结合患者心理、家庭和社会因素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据其结果制订诊疗计划并实施规范的同质化服务。查房是最常见的患者评估方式,但不仅限于此形式。
答:医疗机构应制定患者评估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评估项目、评估人及资质、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且规定由医疗管理、护理管理等部门监管患者评估工作。
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至少应包含住院患者评估、手术前评估、麻醉风险评估、危重患者评估、危重患者营养评估、住院患者再评估、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等。
患者评估内容可以各不相同,可能需要由一位或多位有资质的人员完成,也可能在不同的时间点完成,但所有的评估结果都必须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完成。诊疗措施需要评估结果来决策时,该评估应当在诊疗措施实施前完成。
答:由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或是经医疗机构授权的其他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实施对患者的评估工作。
执行患者评估工作的应是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或是经医疗机构授权的其他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对具备资质的医师、护士及相关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内容的培训与教育。
患者评估和再评估是一个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过程,它要求评估者受过专业教育、训练,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对进行各种评估的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规定。
特别要对进行急诊患者评估的人员资格进行明确规定。
每一个专科必须在执业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要求的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患者评估。
答:患者评估的时间框架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服务类型、治疗的复杂程度、持续时间及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动态变化。医疗机构可以对不同的部门和服务规定不同的患者评估时间框架。参与患者服务的相关人员能及时获得这些评估信息。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紧急情况下,患者的初次医疗和护理评估可能仅限于对患者显而易见的需求和状况的评估。当紧急手术前没有时间为急诊手术患者记录完整的病史和体检时,在病历中必须有一个包含术前诊断的简要病情记录。
(2)初次医疗和护理评估结果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或根据病情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应明确患者最紧急或最重要的治疗需求。
(3)根据急诊科患者需求和病情初次评估决定患者去向,包括回家休养、留观、收入住院、转院等。
(4)在麻醉或手术、介入治疗前应完成相关评估记录。
(5)对急、危重症患者的评估。应及时完成是否应进入重症医学科诊疗的评估。
(6)诊疗过程中应及时对患者进行再评估,以判断患者对治疗的反应,适时调整医疗、护理方案,或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院或转院。
(7)住院时间一个月以上或明显超过本科室平均住院天数的患者,应每月或及时进行一次再评估。
(8)患者评估结果应记录在病历中。
答: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初次评估与再评估,明确患者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需求,并将评估结果记入住院病历中。
患者评估资料供临床科室直接负责患者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师、护士合理使用,为制定诊疗(手术)方案(计划)和会诊、讨论提供支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为了尽快给予患者正确治疗,首次患者评估必须尽快完成。医疗机构应规定各科完成患者评估的时间框架,尤其是医疗和护理评估。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医师必须按照疾病的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活动。
医学的专科化发展决定一名医师不可能对所有疾病都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因此专科专治是给予患者同质化诊疗的基础。同时,一位患者就诊时往往患有多种疾病,需同时开展诊疗,鉴于疾病诊疗规范和指南往往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和修订,医师不可能知晓其所有经治疾病的所有诊疗规范的动态变化,多学科合作是规范诊疗和保障医疗质量以及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如果医师不熟悉本专科以外疾病的诊疗规范,除急诊抢救患者外,应经上级医师查房同意提请他科会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属于执业范围之外,应通过会诊转至相关科室开展诊疗;患者罹患本科疾病的基础上并伴随有执业范围外的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应在积极治疗本专业范围疾病的基础上,请求会诊协助诊疗或严格按照该疾病的诊疗规范实施诊疗。
答:请求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的业务水平是会诊质量的重要保障,医疗管理部门应对会诊相关医师的资质进行规定,以保证会诊质量,提高会诊双方及患者的满意度。
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中级及以上的医师提出;多学科会诊的请求人员原则上为科主任、主诊医师、医疗组长、带组的主任医师等医师;邀请机构外专家会诊原则上应征得科主任同意及医疗管理部门批准。非特殊原因,不得越级开展工作。
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质或医疗管理部门认定的医师。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答:多学科会诊是指同时邀请两个及以上学科参与的会诊,需要涉及跨部门/科室、跨专业领域的活动,为了确保多学科会诊的效率与质量,应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诊。具体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可以提高会诊的效率和及时性;二是便于有效协调院内相关医疗资源;三是对会诊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四是对参与多学科会诊医师的资质进行把关等。
答: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刻协助诊疗、参与抢救,此种情形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并要求受邀科室医师10分钟内到达。为了避免造成有限的医疗资源浪费,提高急会诊的质量与效率,邀请会诊的医师需要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急会诊的申请予以监管。
答:根据医疗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制度与流程,明确“会诊发出”的定义,可以以电话呼叫、电子或纸质申请单发出等形式进行定义。本院在电子病历系统发起会诊申请并签名视为“会诊发出”。医疗管理部门需明确本机构“会诊申请收到”的定义,即以接听电话,收到电子、纸质申请单等形式进行定义。本院电子病历系统“待接受会诊”页面有所显示即为“会诊申请收到”,请各科室及时接受会诊,勿移除会诊。
急会诊必须采用即发即达的通知方式,如电话通知,急会诊的申请单不需送达应邀会诊科室。本院医师除在电子病历申请急会诊外,请同时电话联系应邀会诊科室,以保证会诊及时性。
答:受邀会诊医师根据本次会诊情况完成会诊意见书写视为本次会诊结束(记得插key签名哦)。
9.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答:会诊请求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将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理由。
答:会诊是一个短时间完成的诊疗协商过程,为便于受邀会诊医师尽快并准确了解会诊患者的病情,请求会诊人员应向受邀会诊医师介绍患者基本情况和诊疗过程,并清晰、准确表明会诊目的、会诊要求,以便提高会诊效率。急会诊请求方必须全程陪同。
会诊请求人员陪同会诊,也是对受邀会诊医师的尊重。
答:医疗机构内的会诊,属于医师诊疗行为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故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有紧急抢救,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同时尽快赶到现场会诊。电话交流不能代替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的要求。
答:医疗机构制定的会诊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机构内普通会诊流程。
(2)机构内急会诊流程。
(3)机构内多学科会诊流程(含全院大会诊)。
(4)邀请机构外专家会诊流程。
(5)被邀请至外机构会诊流程。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答:医院总值班是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在非工作时间承担行政领导协调职责的值班机制,考虑到非工作时间,不仅仅有行政相关的事项需要处置,更多的是处置与医疗相关的专业事项,行政科室人员对临床工作并不熟悉,难以对医疗相关的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因此,对一些在非工作时间,医疗相关事项协调需求较多的医疗机构,在相关人力资源基本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另外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以提高总值班的协调效率。
医疗总值班在非工作时间承担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的职责。护理总值班在非工作时间承担由护理管理部门负责的职责。
答:医疗机构及各科室部门应结合本机构及本科实际情况,根据各个值班岗位职责对值班时间和值班区域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以确保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处置的及时性。
值班人员排班表在适当范围内提前公开,不得擅自离岗,接班人员未到岗完成交接班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岗,直到接班人员到岗完成交接班后方可离开。
答:正常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值班医师参加门诊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值班医师参加门诊工作的,应当报科室主任或病区主任或上级医师批准,并确认有相同或更高级别资质的本科人员替班并承担相应值班责任。
答:处置急会诊或急诊手术等紧急情况是值班医生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在值班制度中予以明确,并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指导各科室合理安排值班力量,保障患者紧急医疗需求得到及时处置以及值班区域相关正常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必要时,值班医师应当报告医院(医疗)总值班或医疗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答:单独值班是独立承担医疗机构所设的各类值班岗位的工作,即由具备岗位资质的个人,独立决策处理值班期间全部业务,并对其决策和处理的工作负责。
当值医务人员必须是有本机构执业资质的执业医师及经医疗管理部门认定许可的进修医师、符合条件的规培人员和对口帮扶医师,其他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
乡镇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在本机构单独值班。
答: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存在流动性大、能力水平参差不齐、责任界定不清等情况,所以不能单独值班,只能在上级医师的带领下参与值班,不得顶岗单独值班。
答:“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是指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含区域注册)且接受本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医务人员。
进修医务人员、对口帮扶医务人员等按照国家医务人员注册相关规定不需做注册变更的,经医疗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管理参与值班。但进修医师在进修期间的前3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单独值班。
属于本医疗机构编制内的规培人员,应根据其临床能力,由科室申请,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安排单独值班,但应该有一定的加强培训阶段,具体培训时间由本机构确定。
需要交班的患者应包括但不限于:新入院患者诊断未明或评估后病情不稳定,急危重患者,当日接受手术及侵入性操作患者,有当日检查、检验结果为危急值的患者及其他需特别注意的患者。另外,可以根据本科室的患者特点,再增列其他的交班内容。
急危重患者和当日四级手术的患者,因情况特殊并且需随时评估,必须床旁交班,给予口头详尽叙述交接班内容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并将交接班内容及注意事项及时记录到交接班记录册当中。
值班人员应在下班前对值班期间患者的重要处置记录于交接班记录中。
护理交接班记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新入院患者应包括入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以往简要诊疗经过;非当日入院需要交班的患者应包括目前病情变化、目前诊断及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必要时包括饮食情况、睡眠情况、情绪变化、并发症观察、手术准备、检查准备、护理措施落实等内容。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答:医疗机构的抢救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抢救人员:所有医务人员均应接受抢救技能培训,掌握抢救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抢救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等),具备独立抢救能力,并注意培养专科抢救人员(包括心包穿刺术、气道开放技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电复律、呼吸机使用等),有条件时建立应急医疗分队,紧急状态时能立即到位、开展抢救。
(2)抢救药品:根据常见急危重症疾病抢救时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应用的药物进行配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药物、呼吸兴奋药、血管活性药、利尿及脱水药、抗心律失常药、镇静药、止血药、平喘药等。
(3)抢救设备:根据常见急危重症疾病抢救时需要配备的设备进行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吸氧设备、简易呼吸器、除颤设备、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设备、心肺支持设备、洗胃机、便携式超声仪和快速床旁检验设备等。
(4)临床科室可设置抢救区域和抢救床位。
答:应当建立抢救资源相关配置制度,保证抢救人员、药品、设备等按医疗区域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当相关的抢救人员、药品、设备等抢救资源不能满足本区域临时抢救所需时,应有相关紧急调配制度,保证人员、药品、设备等抢救资源能够迅速调用,形成固定的紧急调配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紧急调配机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有人员紧急调配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方案,定期演练,可建立机构内应急医疗分队(人员均有相应资质、抢救技能)。
(2)有抢救用药保障制度。
(3)有医疗设备紧急调配制度,定期演练。
(4)有应急床位统一调配机制。
(5)有多科室紧急抢救协作制度,急救服务体系中相关部门(包括急诊科、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药房、挂号收费等)责任明确。
答:将本区域内抢救设备安置于固定的、便捷可及的位置,定期维护和巡查,始终保持待用状态;各单元医务人员知晓抢救设备位置、使用方法,知晓抢救设备缺乏或故障时替代设备的调配流程。
抢救药品种类和数量能满足本区域常见的急危重症患者抢救需要;各单元医务人员知晓抢救用药使用流程、补药流程和应急预案。
答:急危重症患者涉及多发性损伤或多脏器病变的患者,应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并由现场主持抢救的最高资质和资历的医师主持多学科会诊。根据会诊意见,由可能威胁到患者生命最主要的疾病所属专业科室接收患者,并负责组织抢救,如落实救治科室存在争议,应立即通知医疗管理部门予以协调确认。
答: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做的记录。
抢救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等,要做到及时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或录入医嘱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和补录,并加以注明。
危重症患者应及时向患方告病危,记录与患方沟通的说明。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临床科室如何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
答:尽早识别疑难病例是落实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前提条件,临床科室应根据本科室诊疗范围及医疗技术水平,明确本科室的疑难病例识别标准,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知晓。识别疑难病例的基本指征,至少应包括以下情形:
①患者当前有明确的症状体征,但没有明确的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
②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
③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
④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答:一是要妥善解决患者本次就诊需要处理的医疗问题,保障患者当次就医全过程的安全和诊疗质量。二是要强化疑难病例经验积累意识,不断提高医师个人、科室乃至医疗机构层面对同类疑难病例的诊疗水平。三是要在医疗机构内适时交流疑难病例诊疗经验,促进医疗能力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
3.为什么强调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答:疑难病例的疾病情况比一般疾病更复杂,诊疗过程所需要的医疗技术条件和支持要求也更高,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所组织的疑难病例讨论会必须由具备较强临床能力的医师参加,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具有较为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疑难病例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诊治能力,是能够提出合理诊疗方案的基本保障。同时,医疗机构及其临床科室应组织足够的人员数量及技术力量,保障疑难病例讨论内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答:科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对科室疑难病例的诊疗工作进行协调与把关,因此疑难病例讨论理应由科主任主持。在科主任公差期间,应向医疗管理部门备案,由其指定科室负责人承担疑难病例讨论主持职责。
5.医疗机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文本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人(其他科室人员应注明学科、职称)、主持人、记录人,讨论过程中各发言人发言要点,讨论结论(主要是指后续诊疗方案),主持人审核签字。讨论结论记入病历。
答:患者病情复杂、症状体征超出本科常见症状体征范围、需要多学科共同参与的,或有机构外人员参加的,应由医疗管理部门人员主持。
答:解决疑难病例所需要的诊疗能力或医疗设备条件,超出本科室或本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或能力范围,应邀请相关科室或医疗机构外人员参加疑难病例讨论,确保能够为患者制定相对全面的诊疗方案。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术前讨论制度
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答:术前讨论是指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做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
进行术前讨论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义务,体现审慎、严谨、科学的态度,是围手术期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保障手术患者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进行住院手术的患者,病情较为复杂或有一定的风险,术前讨论可集思广益,帮助术者明确手术指征和方案,从而降低手术风险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保障患者安全。本要点明确不需术前讨论的仅限于紧急抢救生命的急诊手术,其他急诊手术均应完成术前讨论。
住院患者的术前讨论同样应包括日间手术,在医学影像下的介入诊疗、内镜下的手术等有创操作或手术。
答:术前讨论过程中,术者听取和接受其他医师的建议和意见,有助于查漏补缺,消除思维惯性或盲区,形成合理的手术方案,降低手术风险。
答:医疗机构根据本院手术规模及手术医师业务能力,可以有以下几种术前讨论模式。
手术组讨论,是指计划参与该手术的医师及相关成员参加的术前讨论。
医师团队讨论,是指医疗机构授权的医疗组全体成员(包括主诊医师带组的全体成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医疗组长带组的全体成员等)参加的术前讨论。
病区内讨论,是指在由同一科室的两个或以上医师团队组成的病房管理相对区域内所有医疗团队参加的讨论。
全科讨论,是指本科室全体成员参与的讨论。
答:术前讨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患者术前病情及承受能力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生理、心理和家庭、社会因素);临床诊断和诊断依据;手术指征与禁忌证、拟行术式及替代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评估;术中、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术前准备情况;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围手术期护理具体要求;麻醉方式与麻醉风险等。
答:对新开展手术、高风险手术、毁损性手术、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再手术、存在医患争议或纠纷的手术、患者伴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手术、可能涉及紧缺医疗资源调用或医疗纠纷防范等情况时,可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参与讨论。
由于患者病情复杂,可能存在患者重要脏器功能不耐受拟开展的手术、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增加手术风险或影响手术效果的合并症、手术方式需要其他科室参与等情况,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加术前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科室的会诊。
答:门诊手术患者的术前讨论形式,由参加门诊手术的医师及相关人员在术前共同进行讨论,讨论地点和方式不限。原则上在门诊病历上清楚记录诊断、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内容。
答:由于日间手术患者系住院患者,非门诊手术,故应按照住院手术患者进行术前讨论,基于其特殊的诊疗模式,建议按照手术组讨论或者医师团队讨论形式进行术前讨论。
答:术前讨论是保障手术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四级手术具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资源消耗多或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等属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四级手术术前多学科讨论制度,实施每例四级手术前,应对患者承受能力、手术指征与禁忌证、拟行术式及替代治疗方案、预期效果、手术风险评估和处置预案等组织多学科讨论,确定手术方案。
对基础状况差或诊断不明的患者,术前多学科讨论可增加与诊断相关的医技科室、涉及患者重要器官功能不全治疗的临床科室、涉及围手术期管理的相关科室等共同制定围手术期管理方案,并将手术安全保障措施,如重大手术审批、术后监测方案等要求纳入,提高手术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多学科讨论原则上应采取线下方式进行。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答: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区域内已有医务人员接诊后发生死亡的患者或在住院期间发生死亡的患者需进行死亡讨论,门、急诊死亡患者由最终接诊医师所在科室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答:记入病历的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等。
答:如病历尚未归档,可延迟死亡病历的归档时间,待死亡病例讨论完成后再归档;如病历已归档,则履行归档病案修改流程,报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启封归档病案,加入死亡病例讨论结果。本院目前采用第二种流程。
答:医疗机构应明确死亡病例汇总分析的责任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常态发生的死亡人数分布确定汇总分析的周期。定期是指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院性的死亡汇总分析;不定期是指对于短时间内死亡人数偏离常态死亡发生趋势的情况应快速启动汇总分析。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
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答:医疗机构内能够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的科室,应当根据其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可能存在危及患者生命的状态,梳理可能存在的危急值,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科、临床实验室、医学影像科、电生理室、内窥镜室、血液药物浓度检测部门等从事各种检查、检验的医技科室以及开展床边检验项目的临床科室。
答:应根据行业指南,结合本机构收治患者的病情特点,科学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危急值项目和阈值。通常由科室提出,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根据临床需要和实践总结,定期更新和完善危急值项目及阈值。
答:可以。由于部分疾病患者对异常检查、检验结果的耐受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疾病的患者,当其某项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医疗机构设定的危急值时,并不需要紧急处理,对这类疾病患者可以制定与疾病相关的危急值。如慢性肾衰竭,接受透析的患者,其肌酐达到医疗机构设定的危急值时,是不需要立即处理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两个肌酐危急值阈值,一个适用于慢性肾衰竭以外的患者,一个适用于慢性肾衰竭患者。
答: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的处理流程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核实信息:临床科室接听人核实危急值报告结果,核对患者基本信息,予以确认。
(2)记录信息:接听人及时将危急值患者的姓名、住院号(或门急诊号)、危急值项目及结果、接听人及时间(至分钟)等信息记录在《危急值接获记录本》上。
(3)报告医师:接听人核对后,应立即报告病房值班医师或经治医师。
(4)患者处理:接报医师应立即诊察患者,遵循急危重患者抢救流程,迅速采取相应的临床措施,及时书写病程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做好交接班。
对于经过经治医师、值班医师诊察评估患者后不需立即处置的危急值,应在当日记录该信息,允许当日多个未处置的危急值信息合并记录。
若单项危急值与输注的某种药物有直接关系,该药物目前仍在输注中,允许护士立即停止输注该药物。
(5)再次复查:患者处理后应适时复查危急值;若是临床科室发现危急值与患者病情不相符时,接报医师应与医技科室检查、检验报告人共同查找原因,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检查、检验。
答:报告流程无缝衔接涉及报告(通知)、接收和记录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详细记录处理情况及处理时间,时间应精准到分钟。
危急值报告(通知)人应以最快、有效的途径通知相关科室和医师。以信息化手段报送危急值后,若接收方不响应时,应有补救报告措施,如短信发出无回复时,应采取电话提醒等补救措施,必要时直接派员将结果送达患者所在科室,避免遗漏执行。
危急值报告实行“谁报告谁记录,谁接收谁记录”原则,采取“双方”记录形式,即报告人与接收人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规定信息,确保危急值报告的患者信息、时间、内容和接获人员等关键要素记录精确、完整;以信息化手段完成危急值通知、报告的医疗机构,该机制应是闭环的,即应当通过点击危急值信息来确认危急值已收到并记录接获时间,医疗管理部门予以统计危急值通知到临床接获的时间,完成危急值报告管理的监管。临床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在病程记录中予以体现,以实现报告流程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答: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门、急诊患者危急值管理制度,建立门、急诊危急值报告的闭环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将危急值信息及时、准确通知到经治医师和患者,并为患者就诊就医提供建议和院内绿色通道安排。
答: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在外送标本或检查项目合作协议上明确危急值项目及阈值通知方式、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以通知到患者为止的闭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使患者及时得到危急值信息,其各项要求与对院内危急值报告的要求保持一致。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新技术和新项目”是指在本医疗机构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临床上首次开展应用的诊疗技术方法或手段(包括新诊疗设备的临床应用,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2)常规开展的医疗技术在新诊疗项目的或领域中的临床应用。
(3)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新的侵入性的诊断和治疗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和评估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论证,重点论证本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必要时邀请外院专家参加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
对于试用或新购置用于非新技术和新项目的设备或试剂,请参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由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评估和论证,无须经过医疗新技术和新项目委员会重复评估论证。
答:基于全国各医疗机构功能任务及管理体制与模式存在差异及不同,很难用一个流程来要求,建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年度新技术的申报工作,拟申报的新技术必须符合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的诊疗科目。
对当年拟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临床、医技科室,由科室讨论后提交《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申报表》。
涉及多科合作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有主导科室的,由主导科室负责组织填报《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申报表》;没有主导科室的,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讨论协调,并确定主导科室。
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类技术”目录之中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需要向全国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
答:临床应用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经批准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医疗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2)实施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过程中的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及委托人的意见,在征得其同意并在相应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实施。
(3)科室质控小组对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进行定期追踪,督察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督促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将医疗技术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4)项目负责人至少每3个月将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开展情况(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和科室质控小组的质控评价意见,由科主任报医疗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档案。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开展的新技术进行全程管理和评价,并将结果反馈科室。
答:全程追踪管理是指对新技术和新项目申报、开展和使用及开展和使用后的疗效观察整个过程的管理。管理关键环节包括申请准入管理、实施情况监管(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和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疗效追踪管理、中止情形管理等。
答: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行动态评估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活动。重点评估新技术和新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和技术保证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开展和监管。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应立即停止。
首次评估应在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始使用3个月内进行。之后评估间隔时间应根据新技术和新项目的特点和开展例数等,一般每3个月至半年进行一次评估。转为常规技术和项目前,原则上要有两次以上评估。
答: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当出现以下任意一项,必须及时报告医疗管理部门。
答:医疗机构应依据本机构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水平情况,列明哪些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可在本机构内开展,并建立明细清单,采用本机构官方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公开。
清单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类别(限制类、非限制类)、项目级别(如有)、适用科室、目前状态(正常运行、暂停/中止、终止)等。
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不包括新技术和新项目目录,后者应单列并单独管理。
(2)是否具有可行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3)所涉及的医疗仪器、药品、试剂等,是否已具备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条件。
(4)参与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称及针对该项目的分工及职责,是否能够满足开展该新技术和新项目需要。
(5)是否有医疗技术风险防范预案或/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流程,对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并发症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其中,已经论证安全、有效且国内已有医疗机构转常规开展的诊疗技术或检查、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快速审查的形式进行伦理审查。
答: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及预防措施和处置措施(包括消除致害因素、补救措施、多科协调诊治);报告流程;技术中止的情形等。
答: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在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临床应用。
(1)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存在新近发现的伦理缺陷。
(6)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效果与申请时不相符。
(7)新近证实为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新技术和新项目。
(8)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需要。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的论证范围不仅仅是诊疗医师资质和技术能力,需同时评估所涉及的医疗仪器、药品、试剂、环境和其他参与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等,是否满足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条件。
答:为保障患者诊疗安全,在未对质量安全情况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评估的前提下,均不建议开展。如遇紧急情况,可组织快速论证或邀请有资质的医师会诊救治。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病历管理制度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答: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中规定,门、急诊病历若是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答: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及病历质量控制指标。临床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病历书写质量控制。医疗管理部门应定期抽查,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和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病历等级评估,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与考核管理挂钩,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做好监督和定期反馈。
答: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应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归档。
住院病历:在患者住院期间,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需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患者病历的借阅、复制、封存和启封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病历内容的记录应规范、准确,尽量避免修改。纸质病历在书写中若出现错字、错句,应在错字、错句上用双横线标示,并注明修改人及修改时间,不得采用刀刮、胶贴、涂黑、剪贴等方法抹去原来的字迹。
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需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修改并保留修改人信息、修改时间和修改痕迹,相关审批文件一并随病案归档。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答: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发布),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答: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显著,细菌耐药性差异也非常显著,因此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目前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疾病谱、细菌耐药性的情况,制定省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北京市现行目录为《京津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9号)中明确要求,加强儿童、老年患者、孕产妇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答:未纳入省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应参照省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中相应药物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答:依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处方权限与临床应用中有如下要求。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医疗机构内部授权,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一日剂量的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①感染病情严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补办会诊手续并且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手续。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制定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
2.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
3.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急救治疗需要。
答:临床用血的关键环节及执行顺序一般包括:适应证判断、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配血、取血发血、输血前双人核对、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
答: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临床用血组织体系建设、血液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输血科、医务管理部门和临床科室职责,确保临床用血审核制度落到实处。
医疗机构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输血有相关规定与批准流程。
答: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具体诊疗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相关制度,完善输血前评估工作,按照输血适应证申请与审核用血,注意节约血液资源,合理应用,杜绝不必要的输血,并保证患者临床用血全程记录无缺失。
答: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当血液库存紧张时,以合适方式提醒临床用血紧张,以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答:配血完成后,发血和取血过程需严格执行核对制度和签发手续。血液交接双方必须共同核对用血者基本信息、血液有效期、配血试验结果、血袋完整性以及血液外观等,确保患者信息一致及血液质量符合要求,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血与取血。
临床科室护士接收到血库(或输血科)送来的血液时须检查血袋上的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血制品有无凝血块/溶血、变色、气泡,血袋有无破损及封口是否严密,并且要核对血袋上受血者和供血者的信息是否与交叉配血单上的信息相符。不符合以上任何情况之一,应立即将血液退回血库。
答: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检查血液制品和输血装置是否在有效期内,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门急诊号、病案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制品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答:输血全过程的血液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有明确规定的流程,确保患者输血过程中的安全。
(2)输血前医师对患者进行输血前评估。临床输血操作时,应在患者床旁由两名医务人员准确核对受血者和血液信息。
(3)明确规定从发血到输血结束的最长时限。
(4)制定使用输血器和辅助设备(如血液复温器)的操作规范与流程。
(5)在血液输注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药物。
(6)输血中要监护输血过程,及时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及时处理。
(7)输血全过程的信息应及时记录在病历中。
答:输血前医师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充分说明使用血液成分的必要性、使用的风险和利弊及可选择的其他替代办法,并记录在病历中。
(1)取得患者或委托人知情同意后,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2)《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中须明确其他输血方式的可选择信息。
12.输血治疗病程记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4)一旦出现可能为速发型输血反应症状时(不包括风疹和循环超负荷),立即停止输血,并调查其原因。
(5)输血科应根据既定流程调查发生不良反应的原因,确定是否发生了溶血性输血反应。立即查证以下几项。
①患者和血袋标签确认输给患者的血是与患者进行过交叉配血的血。
②查看床旁和实验室所有记录,是否可能将患者或血源弄错。
③肉眼观察受血者发生输血反应后的血清或血浆是否溶血。如果可能,该标本应和受血者输血前的标本进行比较。
④受血者发生输血反应后的标本应考虑做抗人球蛋白试验、游离胆红素等试验。
⑤实验室应制定加做其他相关试验的要求,做相关试验的标准。
⑥输血科负责解释上述试验结果并记录到受血者的临床病历中。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要点释义】
答:患者诊疗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挂号信息、就诊信息、住院医嘱信息、费用信息、影像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各种临床和相关内容组成的患者信息群集。
获取制度原则包括获取行为的界定,例如报销、外院就诊、案件审理、临床研究等;个人获取流程和必需材料;政府或社会组织获取流程和依据材料。
修改制度原则包括患者个人信息修改流程和医务人员医嘱、诊断等敏感信息修改流程。
安全保障制度原则包括任何患者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在未经主管领导的批准下只许在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得转出;患者资料通过分级权限管理保护及诊治;未经患者本人的许可,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答:首先,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要求,建立严格的信息分级安全管理系统和配套工作制度。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分级授权制度体系和基于管理需求、科研需求的信息数据使用管理规范并常态化运行。授权审批应严格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而定。
最后,建立主数据双备份制度。对医疗信息均要求保存备份数据和数据表,并保持良好的兼容互通。
泄密类信息安全事件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基本原则要求有以下几点。
①泄密发现人员在第一时间先就泄密事件本身保密;
②如已掌握涉密情况,则选择具有相应涉密级别的人员进行报告或直接报告医院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③如未掌握涉密情况,应向上一级信息安全主管报告;
④处置过程保密。
(2)若由开发该软件的公司负责维护的医疗机构,应在维保协议中明确软件公司应书面报告每次维护的情况,经使用认可后报计算机信息系统专职管理员备案。
(3)由各科室自行开发或应用的新软件,除上级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统一使用的外,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方可应用。在原有系统上进行新功能的迭代开发的,应遵循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和代码更新上传的标准规范流程进行。
(4)为了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病毒感染或者扩散病毒,任何个人及部门科室均不得自行使用杀毒的软盘、光盘、U盘等储存介质。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查对制度
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答:患者身份错误事实上可以发生在诊断和治疗的任何阶段。患者可能是在镇静状态、意识不清或没有充分集中注意力;也可能是在住院过程中更换床位、房间或病房;或患者因听力障碍或其他情况都可能导致在确认患者身份时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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