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伊犁州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等法律法规,伊犁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州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对今年以来查明的第十批涉“两卡”违法犯罪的19名涉案人员作出如下惩戒:
一是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五年内暂停其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五年内不得新开立账户。
二是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失信用户,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广电四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五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郑重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等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网络账号,切勿贪图小利通过社交软件参与“兼职挣钱”“黑户贷款”,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发现买卖“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特此通告
伊犁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
诈骗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2024年伊犁州第十批涉电信网络诈骗“两卡”违法犯罪惩戒人员名单(19人)
来源/伊犁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监制丨杜 磊
审核丨米 洋
责编丨生秀雪
编辑丨任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