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业务(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合同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调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如需申请变更合同定价条款,须先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值,再按上述规则判断是否可以调整加点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加点值调整
当存量房贷客户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存量房贷客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在本笔住房贷款合同期内,客户仅可进行一次重定价周期调整。
三、申请渠道及办理方式
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25日起开始受理调整申请,客户可通到原贷款经办机构发起存量房贷利率常态化调整,相关材料清单以原贷款经办机构公布为准。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二)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在1月、4月、7月、10月月末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三)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我行协商调整合同定价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勿相信任何涉及费用收取的电话或短信,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五)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更新。
(六)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七)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兴城长兴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