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
咸阳医保发布
关于中止10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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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及《咸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4年)》约定内容,根据违规事实,我市医保部门决定中止10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现予以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中止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渭阳兰庭分公司医保服务协议2个月(秦都区)。
自2024年11月2日起中止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分店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乾县)。
自2024年11月4日起中止咸阳市新特药公司第三采购供应站、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店、咸阳市众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上3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2个月;自2024年11月11日起中止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店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市本级)。
自2024年11月4日起中止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五分店1个月(武功县)。
自2024年11月5日起中止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二分店(彬州市)。
自2024年11月7日起中止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七分店医保服务协议(武功县)。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
(咸阳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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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璐
审核签发:吕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