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失补证、非公证继承业务的通知
广大办事群众:
为持续优化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遗失补证、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在我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相关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二、合并非公证继承查验(预审)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受理两个业务流程,设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将非公证继承业务和税费缴纳合并办理,减少办事群众来回跑路次数。
三、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非公证继承业务受理范围:一是没有取得首次登记的不动产,不能作为遗产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二是根据政府文件、公告等已经被征收的不动产,不能作为遗产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日
校审/周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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