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公安提醒:网络发言谨慎行,抵制谣言记在心

教育   2024-07-19 11:31   福建  


今年以来
东山公安持续深化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依法严厉打击
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环境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东山县网民林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帮人顶罪,无视黑白,可以得500万,判了就付清”的谣言。经查,系林某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目前,东山县公安局已依法对林某作出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

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文稿来源 | 东山公安 

图文编辑 | 张桂旺 

一审一校 | 孙佳佳 

 | 陈桂钦

 | 林清池


福建省东山第一中学
东山一中创建于1941年,位于美丽的海滨邹鲁福建东山岛。一代代“一中人” 奋马扬鞭,不断进取,形成“团结、求实、勤奋、拼搏”的校风,多次被评为省文明学校、文明校园,是省中小学心理健康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特色学校、全国中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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