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大全】失业篇

政务   2024-11-01 17:07   湖北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含在不同用人单位)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1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技能提升补贴

(一)1、企业在职职工(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4、证书须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能够查询核实;5、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1、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2、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人:张雨涛

联系方式:18162322794



来源: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编辑:徐桑园

责编:沈   峰

监制:胡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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