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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市鼓楼区,华盛大厦宛如一位沧桑的老者,静静矗立了三十载。这栋建于1993年,拥有28层楼,每层八户的大楼里,三部电梯承载着数百人的日常出行。可就在11月7日,中间的电梯被物业突然拆除,现场散落着部分电梯零件,业主们纷纷表示愤怒和不解。
原来,这一切要追溯到今年5月。物业称电梯已运行30年,超出使用年限,故障频发,按规定必须换新,并拿出一份意见征询表,表示已征求过业主意见。
然而,业主们对此并不买账,他们表示物业在招标过程中没有与他们充分沟通,且招标流程存在不合规之处。
物业方表示,他们已经在7月份筛选了6家招标公司,并进行了公示。业主们却称,他们并不知道这份公示,更未参与过招标公司的选择。
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调解小组介入发现,物业方面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招标工作,但在与业主沟通方面确实存在不足;而业主方面则希望能够亲自参与电梯的更换过程,确保新电梯的质量和性能符合他们的需求。
经过多次调解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建立新的共管账户,用于储存公共维修基金。同时,目前的更换电梯工程暂停,物业将提供电梯相关信息,由电梯筹备小组与业主们公开商量决定是否使用该电梯,并且双方约定今后将保持沟通。
这起电梯风波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加强物业与居民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更加和谐、稳定的社区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居住环境更加美好、舒适。
在本案例中,法律点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涉及公共设施如电梯的更换或维修时,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并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
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虽然在此案例中,业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但他们在接受物业服务时,同样享有知情权。物业在更换电梯时,应提前告知业主相关情况,包括招标流程、电梯型号、费用预算等。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共同缴纳的,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在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该故事涉及了遗产继承权和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执行程序等多个法律点。这些法律点提醒我们,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业主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合法合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区、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经过AI艺术加工。
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帮帮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