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经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现予公布。
一、泾川县县级执法主体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泾川县档案局 |
2 | 泾川县国家保密局 |
3 |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4 | 泾川县交通运输局 |
5 | 泾川县应急管理局 |
6 |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泾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9 | 泾川县自然资源局 |
10 | 泾川县教育局 |
11 | 泾川县水务局 |
12 | 泾川县司法局 |
13 | 泾川县商务局 |
14 | 泾川县农业农村局 |
15 | 泾川县科学技术局 |
16 | 泾川县卫生健康局 |
17 | 泾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8 | 泾川县公安局 |
19 | 泾川县财政局 |
20 | 泾川县审计局 |
21 | 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
22 | 泾川县民政局 |
23 | 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24 | 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5 | 泾川县医疗保障局 |
26 | 泾川县玉都镇人民政府 |
27 | 泾川县红河乡人民政府 |
28 | 泾川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
29 | 泾川县荔堡镇人民政府 |
30 | 泾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31 | 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 |
32 | 泾川县高平镇人民政府 |
33 | 泾川县王村镇人民政府 |
34 | 泾川县汭丰镇人民政府 |
35 | 泾川县罗汉洞乡人民政府 |
36 | 泾川县窑店镇人民政府 |
37 | 泾川县泾明乡人民政府 |
38 | 泾川县飞云镇人民政府 |
39 | 泾川县党原镇人民政府 |
40 | 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
41 |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 |
42 | 泾川县统计局 |
二、相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到期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由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如对以上通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泾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泾川县司法局)反馈。
联 系 人:尚 敏
联系电话:0933-5934893
联系地址:泾川县泾崇路11号泾川县司法局314室
泾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