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泾川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文摘   2024-11-08 17:29   甘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经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现予公布。

一、泾川县县级执法主体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泾川县档案局

2

泾川县国家保密局

3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4

泾川县交通运输局

5

泾川县应急管理局

6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泾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9

泾川县自然资源局

10

泾川县教育局

11

泾川县水务局

12

泾川县司法局

13

泾川县商务局

14

泾川县农业农村局

15

泾川县科学技术局

16

泾川县卫生健康局

17

泾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8

泾川县公安局

19

泾川县财政局

20

泾川县审计局

21

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2

泾川县民政局

23

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4

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泾川县医疗保障局

26

泾川县玉都镇人民政府

27

泾川县红河乡人民政府

28

泾川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9

泾川县荔堡镇人民政府

30

泾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31

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

32

泾川县高平镇人民政府

33

泾川县王村镇人民政府

34

泾川县汭丰镇人民政府

35

泾川县罗汉洞乡人民政府

36

泾川县窑店镇人民政府

37

泾川县泾明乡人民政府

38

泾川县飞云镇人民政府

39

泾川县党原镇人民政府

40

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41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

42

泾川县统计局

二、相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到期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由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如对以上通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泾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泾川县司法局)反馈。

联 系 人:尚  敏

联系电话:0933-5934893

联系地址:泾川县泾崇路11号泾川县司法局314室

泾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4年11月7日

来源:行政法律事务股
编辑/吕芳芳  审核/王 璐  监制/杨灵奇
投稿邮箱/11381558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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