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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牵引绳
能阻止狗狗惊扰他人
牵好“文明绳”
养犬“不掉链”
是对宠物和人的双向保护
实现和谐共赢
文明养犬,您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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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蓟州分局组织开展以“依法养犬、规范管理、文明养犬”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在蓟州区落实落地,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
“阿姨,再温顺的狗,在户外也可能受到刺激而突然失控。遛犬牵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也是对您家狗狗的一种保护。《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犬链、犬绳等牵引工具,确保狗狗在控制范围内。”活动中,民警深入社区、公园等场所,广泛发放《文明养犬 创建和谐家园》宣传手册,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明养犬知识。
据了解,今年以来,公安蓟州分局共办理养犬登记上牌400余个、注册500余个,接到涉犬警情200余起,批评教育100余人,查获违规犬20余只、流浪犬50余只。
蓟州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推动相关机制常态化、长效化,重点治理无证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减少涉犬问题对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努力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环境。
相关链接
1.未办理养犬登记,是指养犬人违反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犬违反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办理养犬注册,是指养犬人违反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养犬注销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规饲养烈性犬,是指违反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行为。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五千元罚款。
4.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是指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行为。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图片由公安蓟州分局提供)
记者 高锴
通讯员 刘鑫 宁俊成
编辑 朱燕
审核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