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发生额一并结转,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中。即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结零。
财政部答复: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总结下就是,月末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不需要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作结转,也就是说下边这个分录不需要做: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应交税费”这个一级科目中,一般下设10个二级明细科目。其中,“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科目下又设了10个专栏。也就是说像“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都是“应交增值税”的专栏,按照财政部的意思,专栏是只用来核算,专栏与专栏之间并不存在结转问题。 所以,期末纳税人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目把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平。记录企业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退回购货时,红字借记红冲。借:原材料、费用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明细科目是营改增后增加的,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差额纳税);类似虚拟出来的一项可抵扣进项税,例如,旅游公司为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旅游费用(已取得合法凭据)。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款,如:①一般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的税款。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第二次起购买专用发票需要预缴增值税。已预缴的税款应在该科目反映,期末因这预交的税款可以用来留抵,所以,期末多交的部分可通过“转出多交的增值税”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用来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如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比如,“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等。专门用于免抵退税企业,用来抵减“出口退税”科目。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红字贷记。用来核算出口退税额(外贸企业)、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由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所以,该科目用来抵减已认证的进项税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当转入出口物资成本。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是用来抵减进项税科目的,主要是针对进项税票已通过验证,而不能抵扣的部分,如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如征税率13%,退税率11%,则差额2%通过这科目转出)、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等发生 非正常损失,其所用外购货物、劳务、服务等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3)用于职工福利的用品,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一般纳税人月末时,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一般无需做账务处理。由于当月多缴税款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需要做转出处理。按照已交税金与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较小一方金额转出。更多财税资讯,请关注无忧学财税!打开上方“无忧学财税”公众号,关注后回复“333”或“666”获取财税学习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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