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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2024-11-26 20:29   四川  

耕地耕作层土壤是耕地地力的载体

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日前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旨在进一步加强

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规范开展建设

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以下简称“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土壤资源



什么是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存储区域,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改造提质及绿化工程等。


开展土壤剥离再利用是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对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相应的工作主体,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01 

这些情况应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通知》明确了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条件和例外情况。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


3.临时占用耕地的;


4.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参照执行。


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2.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5.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6.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02 

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通知》明确,每年12月底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成果,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


图据视觉中国


据悉,本次出台的《通知》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规定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外,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优质耕地也应剥离,避免有价值的土壤被建设单位当作废土遗弃,做到优质耕地应剥尽剥。


二是坚持统筹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工作统筹安排实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剥离耕作层的利用效率。


三是坚持市场化方式推进,鼓励地方统筹调动各方积极性,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实行有偿交易使用,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探索建立全省土壤剥离再利用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


来源 | 四川发布客户端

编辑 | 陈蒂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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